四川內江:電動自行車擅自換非原裝蓄電池,罰!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安全事故高發,導致巨大人身、財產損失。部分商家爲了降低成本、獲取利益,擅自銷售未經變更認證的裝配非原裝蓄電池電動車,導致所售電動自行車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8月27日,筆者從內江市威遠縣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查處了一起銷售商擅自將電動自行車原裝電池換非原裝蓄電池進行銷售案件。

2024年4月15日,內江市威遠縣市場監管局在對威遠縣某摩托車行現場檢查中發現,該車行涉嫌擅自將非原裝蓄電池更換在所售的電動自行車上。4月19日,該局經批准立案調查。經查,該摩托車行共購進電動自行車16輛進行銷售。售出4輛後,隨即從內江市資中縣某經銷商處採購了非原裝蓄電池擅自給剩餘12輛電動自行車進行裝配並銷售。摩托車行在售的上述12輛電動自行車(含非原裝蓄電池)貨值金額爲18250元,12輛非原裝蓄電池電動自行車均未出售,無違法所得。

法律規定:摩托車行銷售蓄電池的品牌、型號、生產企業與原車認證證書不符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後,變更認證證書。”的規定,構成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爲。

2024年6月25日,威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的規定,責令該摩托車行改正違法行爲,對摩托車行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