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相信臺灣司法獨立 稅務訴訟人民勝率幾乎掛蛋

▲ 人民勝率趨近於零的稅務行政訴訟,讓臺灣的人民在稅法上成爲待宰的羔羊。(圖/視覺中國CFP)

● 劉康平/教育志工

要說臺灣司法是獨立的,看了以下數據應該沒有人會相信吧!依近十年來統計,稅務案件爲行政法院最大宗辦理案件類型,根據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2013年至2017年五年高等行政法院稅務訴訟,人民的勝率平均只有0.0524,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財稅研究所助理教授黃士洲研究報告指出,最高行政法院稅捐判決僅5.94%有利民衆,意思是說人民連闖兩關要取得最高等行政法院的勝訴機率是0.0524×0.0594=0.0031125,人民勝率趨近於零的稅務行政訴訟,讓臺灣的人民在稅法上成爲待宰的羔羊。

司法院爲建構專業、效能之稅務行政訴訟制度,雖於2024年8月12日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美名爲「公」聽會卻不公開、不公告、不直播、不透明,而且參與的政府單位代表93.2%(68位),民間代表5位(佔6.8%),這樣的公聽會和參與人員的比例根本就是政策宣導,無法迴應人民對於徹底解決稅務紛爭的期待,也無能解決萬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的問題。

▲ 司法院雖於8月12日舉辦「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但卻一點也不公開、不透明。(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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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課稅處分縱然可提起「複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後訴訟,但提起訴願時,必須先繳納應納稅額之1/3,或提供相當擔保,根本就是增加人民負擔,或讓人民打退堂鼓,而且就算訴訟贏了,人民還是輸,因爲法院僅會撤銷「複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只要重新作成新的「複查決定」,當事人就必須重新再進行司法救濟,且《納保法》第21條: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複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複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106年)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系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這條法給行政機關開了一個無限大裁量的後門,導致成功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而繼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建議行政稅務訴訟應該比照《刑事速審法》,修法回到自開單日起算速審的8年無法確定,稅單自爲無效,方能徹底剪除萬年稅單對人民的傷害。

▲ 人民就算贏了稅務訴訟,但結果還是輸,因爲法院僅會撤銷「複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而非原來的「課稅處分」。(圖/視覺中國CFP)

此外,行政法院對於稅務訴訟的專業性屢遭詬病,有敗訴法院之稱,司法院檢討預計設置稅務審查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但稅務審查官的資格及取得來源爲何?是依循舊例,從稅務機關找稅務人員來當稅務審查官嗎?豈不是請鬼拿藥單,人民毫無勝訴的可能,究其根本還是須以加強行政法官的專業和請外部人員如會計師、稅務訴訟律師、財稅學者等以彰顯公正和公平。但須注意的是稅法法院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是保護納稅人的基本權,法院存在的目的主要在於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而不是懲罰人民。

再來談談法官的專業能力,如果稅法法官的財稅知識不夠,資訊與知識不足,不夠專業就不能公平客觀審理案件,就會任由行政部門「烏龍踅桌」,而成爲行政部門的打手或幫兇,所以設置有倫理和專業的的稅法法官以及公正客觀的外部人員的法院,纔是人民希望擁有且落實的租稅正義。

▲ 設置有倫理和專業的的稅法法官以及公正客觀的外部人員的法院,纔是人民希望擁有且落實的租稅正義。(圖/記者李毓康攝)

還有讓人百思不解的是無論《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納保法》等,都一再指名「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美其名要求人民對於事實之釐清要負擔共同責任,其實就是要人民自證己無稅,在《刑法》上還有無罪推定原則,檢警調要負責調查事實真相,怎麼在稅法上舉證變成是人民的責任了?真正的納稅者權利與保護在於應加強課稅機關舉證責任,而非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無自證己罪、無自證己稅。

稅收雖然是維持國家運作及社會安定的基礎,是國家發展的重要支柱,但「租稅公平」纔是社會穩固的碁石,而租稅正義更是社會正義的基礎,美國大選的候選人也將薪資所得和資本利得不公平的問題列入政見之一,臺灣什麼時候才能落實租稅正義、利民且利國?

▲ 租稅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基礎。(圖/記者袁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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