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火神流淚?警消組工會 修工會法協會法喬不攏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審查工會法部分修正條文,但立委、行政部門對於討論警消團結權該納入工會法還是公務人員協會法規範意見不一致,最後決議考試院兩個月內再送更完備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版本。記者葉冠妤/攝影

基層警消多年喊話中央開放組工會,去年明揚大火造成四名消防人員殉職,消防員的勞動權益、職業安全等問題不容再忽視。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審查「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消防員擁有組工會的權利,考試院雖傾向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但也遭立委批評籌組門檻過高、協商權被架空等。最後委員會要求傾聽消防員真實需求,兩個月內再送修法版本。

去年考試院擬定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草案,雖放寬警察、消防人員等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的會員人數門檻,擴大協會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民衆黨立委陳昭姿批評,籌組門檻雖然從800人下修到400人,門檻還是過高,且協商內容受限,協商主動權更是隻能由行政部門發動,等於協商權遭架空,弱化到像是建議權。

藍白立委今皆提案修正工會法,開放消防員比照教師組織加入工會。但民進黨立委楊曜、林淑芬認爲,若將警消團結權訂在工會法,就應一併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討論消防人員行使爭議權的配套,畢竟警消負責的是全國的治安與救護,若開放組工會,卻沒有相對應限制罷工,將帶給臺灣社會潛在威脅,茲事體大。

陳昭姿更質疑,銓敘部調查報告指出15個縣市政府不贊成警消人員組工會,但調查對象爲機關,類似資方立場,不是基層聲音,無法反映真實的民意需求。

在場多數委員一致認爲應開放警消人員籌組工會,但不管是修公務人員協會法還是工會法都必須有配套,若傾向修協會法,就必須檢討團結權門檻、協商權事項等,讓權利更完備。

銓敘部次長朱楠賢重申,警消人員具備公務員身份,與國家之間爲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不是私法上的勞僱關係,不宜將警消人員結社組織事項分割適用工會法。但他也鬆口,願意檢討400人門檻過高的問題,也願意努力在協商內容上做適度調整。

最後經協商,衛環委員會召委王育敏決議,因公務人員協會法涉及考試院、行政院兩院協商,同意考試院兩個月內再送入修法版本,擇期審查,但是再送的版本必須符合基層消防弟兄的期待,行政部門不能再敷衍基層,否則委員會隨時啓動工會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