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房洗錢13億 二審逆轉判有罪

高雄一個兩岸詐欺賭博洗錢水房經手新臺幣13億元,11名成員一審判無罪,二審高雄高分院依特殊洗錢罪改判有罪。(本報資料圖片)

高雄劉姓男子與大陸詐欺賭博集團合作,在高雄成立兩岸地下通匯洗錢水房,透過租用越南金融帳戶,利用手機轉帳,與大陸水房共經手約新臺幣13億元,其中高雄水房不到3個月洗錢金額逾新臺幣2億7000多萬元。一審認定證據不足判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依特殊洗錢罪改判劉姓主嫌有期徒刑2年,其他共犯判刑6月至1年2月不等。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與不詳的大陸籍合夥人出資300萬元在高雄市設立「支付水房」,從事特殊洗錢,由大陸合夥人租用多個越南金融帳戶,在手機設定越南金融帳戶資料,再將手機寄送予劉男,劉男從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間,陸續僱用吳姓、陳姓等10名男女參與水房運作,以24小時兩班制,透過通訊軟體與不詳來源資金提供者聯繫,再透過手機內設定程式轉帳操作。

警方2022年3月初持搜索票前往該水房執行搜索,查出該水房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初累計經手轉帳金額高達越南盾2220億8810萬7195元,摺合新臺幣約2億7276萬7442元,另經手約新臺幣4億元的洗錢帳目無法認定涉及不法,而大陸另一水房也有新臺幣約5億元洗錢紀錄無法查扣。

高分院審理後認爲,劉嫌等11人皆否認洗錢犯行,但檢方起訴證據顯示,11人使用多支手機的越南金融帳戶進行轉帳,均是大陸合夥人完成設定後,交由劉姓男子等人「以不正方法取得金融帳戶」洗錢,收付金額龐大,11名涉案人對金流來源前後供述不一,難認其所收付款項合法。

一審法官認定無法證明非法資金來源,11人均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劉姓主嫌等人涉犯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二審改判劉男等11人6月至2年不等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