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開女友車狂吃「27萬」罰單 分手後她無奈代繳氣到提告
爽開女友車狂吃「27萬」罰單,分手後她無奈代繳氣到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苗栗一名鄭姓女子2016年間與邱姓男子交往,交往期間她無償將轎車借給邱男,沒想到對方卻多次違規,鄭女直到2021年才發現拖欠多筆交通罰緩,金額高達27萬餘元,而邱男分手後對於罰鍰置之不理,女方無奈先繳清罰緩,事後提出告訴索賠。法官裁定邱男應返還鄭女代繳金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鄭女主張2016年間與邱男爲情侶關係。當時她將車輛無償借予邱男使用,未約定使用年限,後來雙方因故分手,直到2021年間她才知悉,邱男使用車輛期間有多筆違規罰款未繳納,鄭請求對方繳納交通罰鍰,但邱均置之不理,她只好先繳清罰款,事後向警方報案,並依侵權行爲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邱男償還27萬8219元。
法庭審理時,邱男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爲,根據《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邱男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免繳罰款的利益,導致鄭女受有金額損害,涉及不當得利,女方請求返還代繳金額,於法有據,因此裁定邱男應返還27萬8219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