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要素觀察:個人數據的“易貨貿易”給GDP帶來什麼價值?

數字經濟時代,我們需要重新認知“個人數據隱私保護與商業價值實現”之間的關係。

《互聯網法律評論》今日刊發西方學者對數據易貨貿易的一篇研究文章,該文認爲,法規不應禁止收集、使用或出售消費者數據,而應側重於將數據折扣透明化且明確下來。這麼做,不僅有利於提升消費者的福利,同時能使一個經濟體更加順利地推動數字經濟發展。

肖珊娜·祖博夫(Shoshana Zuboff)在其《監控資本主義》一書中,揭示了公司對數據的普遍使用,並生動地描述了“一個建立在秘密提取和操縱人類數據基礎上的經濟體系”。這一觀點在2021年底的一項調研中得到了呼應,該調查揭示了美國人對公司使用個人數據的公平性的看法:60% 的消費者聲稱,在交換個人數據時,公司比個人受益更多;相比之下,只有15% 的受訪者認爲個人能夠從這筆交易中獲利。越來越多的人認爲公司應該向消費者付費以使用他們的個人信息,這也得到了立法者的響應。

但如果消費者已經在不知不覺中已經“被支付數據費用”了呢?在某些情況下,存在明顯的“數據易貨貿易”(data barter)。“數據易貨”是指在不使用貨幣的情況下,用商品或服務交換數據。免費的數字應用程序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雖然數據易貨很重要,但數據交易的更大價值卻未被認識到:部分數據易貨(partial data barter)。

當公司向消費者提供有價值的商品或服務以換取一定的金錢支付和收集他們的使用數據時,就會出現部分數據易貨貿易。在這種情況下,數據是公司收到的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支付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即消費者會因其個人數據而獲得報酬,支付的費用是價格折扣——實際價格與不交換數據時的價格之間的差額。

打折或免費的實質

就免費數字商品而言,存在明顯的易貨貿易。幾乎所有消費者都在使用免費地圖、免費搜索服務或免費使用社交網站,然而這些服務實際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免費,科技公司提供它們是爲了換取消費者的數據和關注,而消費者需要放棄他們的數據才能換取自己的所需。

許多免費的數字商品和服務是由在雙邊市場運營的平臺提供的。正如這些類型的市場中的典型情況一樣,有激勵措施補貼其中一方以吸引更多客戶進入該方(免費數字服務的用戶),這反過來又吸引並增加了對方支付的意願(即希望接觸這些客戶的公司)。因此,易貨貿易對公司的動機和利益可能遠遠超出收集和使用消費者數據。

根據最近關於數字產品對消費者的價值的兩項研究,足以說明,免費數字產品的價值雖不是數字經濟活動的重頭,但也絕非微不足道。一項研究估算了免費數字商品對消費者的價值:選擇的十種數字商品在13個國家的福利價值爲2.52萬億美元——從羅馬尼亞的 130 億美元到美國的 1.29 萬億美元不等。在另一項研究中,研究者衡量了互聯網上免費商品的消費者剩餘後發現,美國每年免費商品的價值約爲380億美元,相當於每年GDP的 0.29% 左右。

儘管免費數字商品的易貨貿易已被廣泛討論,但零價格商品/服務可能只是數據易貨交換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商品/服務可能會用來部分數據易貨。

例如,全食超市的一些顧客可以選擇用手機掃描二維碼,將他們購買的雜貨與他們的在線資料聯繫起來。作爲回報,他們可以獲得雜貨折扣。當顧客允許使用他們的數據時,超市會給他們打折,但不會降低雜貨的價值。因爲客戶用他們的數據支付了差價。

航空公司的飛行常客計劃和會員卡,是將客戶及其購買行爲連接起來的數據收集設備。除其他原因外,他們還提供類似的降價以換取收集的數據。

據Grand View Research估計,2023年全球忠誠度管理服務市場規模將達到106.7億美元。數據的使用範圍比忠誠度管理服務要廣泛得多,因此其所管理數據的價值肯定遠不止於此。

企業不需要關心慈善、公平或客戶滿意度,就能以價格折扣換取客戶的數據。這些折扣或部分數據交換是公司利潤最大化的結果。一家重視客戶數據的利潤最大化公司,無論是因爲他們可以使用它還是出售它,都會嘗試獲取更多的數據。獲取更多數據通常涉及更多客戶交易。各種類型的公司都希望銷售更多產品並獲得更多客戶交易,但如何做到呢?答案是,擁有更好的產品或更低的價格,兩者都相當於單位產品質量的較低價格。也就是說,公司應當給予客戶折扣以收集更多數據,這樣才能實現上述良性循環。這些折扣的實質,就是部分數據交換。

然而,數據易貨貿易對消費者來說可能仍然不公平。即使消費者獲得了企業爲其數據付費,但仍可能是一筆糟糕的交易,因爲企業可以利用市場力量從數據易貨交換中獲取額外的收入。爲了衡量公司的市場力量,經濟學家通常會審查公司的加價(markup):他們銷售的商品的價格除以生產該商品的成本。高加成率的公司通常被認爲是在利用它們的市場力量來榨取消費者剩餘(儘管有些人認爲加成率補償了公司的風險或提供了創新的激勵)。但相較於企業提供產品的價值,如果消費者提供的數據價值比較高,那麼就說明企業可能正在發揮其強大的市場力量。

GDP應當重新估算

在計算GDP等宏觀經濟指標時,經濟學家根據所支付的價格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估值。如果大多數商品和服務部分是通過數據傳輸來支付的,且公司爲了鼓勵更多的交易和更多的數據積累而稍微降低價格,那麼消費者物品支付的實際價值,就是貨幣價格加上傳輸的數據價值。

數據密集型公司的天文數字市場估值表明,傳輸的數據價值巨大。

美國公司在2018年花費了190多億美元來獲取和分析消費者數據。有研究分析認爲,收集和出售這些客戶數據可產生高達 2000 億美元的價值。雖然這暗示了數據在現代經濟中發揮着巨大的作用,但數據銷售和數據工作者的成本都無法完全體現公司所擁有的這些數據的價值。然而,這些部分估計確實表明,將部分數據易貨額計入經濟總量可能會顯著改變現有GDP數據。

隱私政策的消費者成本和收益

在數據隱私爭論中,部分數據易貨貿易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來看待交易。

最近的數據法規限制了公司收集數據或將數據貨幣化的能力。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爲個人提供了對其個人數據的某些權利,包括知道其數據如何被使用的權利、反對其數據處理的權利以及刪除其數據的權利。美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規定加州消費者有權知道他們的個人信息被收集,有權刪除從他們那裡收集的個人信息,有權選擇退出銷售或共享他們的個人信息,以及行使他們的CCPA權利時不受歧視的權利。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同意”作爲數據收集和處理的主要依據,引入了具有域外效力的規定,並限制了數據的跨境傳輸。

如果公司在不提供任何回報的情況下獲取客戶數據,那麼這些法律就有意義。然而,如果將客戶數據視爲向公司進行易貨支付的一種形式,那麼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會阻止公司獲取客戶數據或將其貨幣化。確保客戶同意是有意義的,然而,限制公司向不使用數據付費的客戶和使用數據付費的客戶提供不同服務的能力,就像要求公司向付費的客戶和不付費的客戶提供相同的服務一樣。這些限制可能會降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因爲它們減少了企業提供優質產品所產生的利益。

據研究,GDPR 導致歐盟數字產品的用戶評分下降 6%,儘管客戶估計的隱私偏好程度帶來了效用,但產品質量的下降降低了整體福利。當然,當一個人共享數據時,他們可能會透露與他們相似的其他人的特徵或偏好。數據共享產生的上述外部效應使得目前的數據定價機制並不完善。然而,即使存在數據泄露,差別定價仍然允許消費者更多地控制自己的數據。

數據隱私喪失造成的危害通常分爲四類:

一是擔心政府利用數據來控制或監管公民。然而,政府對數據的使用可以單獨監管,而不會妨礙個人數據的商業化使用。

二是身份盜竊、跟蹤或其他犯罪活動。然而,可以在不禁止數據使用或交易的情況下加強對數字犯罪的執法力度。

三是個人隱私暴露在公共場合的尷尬和心理傷害。但我們可以加強對隱身瀏覽器和保護隱私的特殊設置的規定。

四是數據被用來定位廣告。這種定位可以採取心理操縱的形式,數據被用來預測什麼會促使人們以某種特定的方式行事,無論是投票還是購買產品。這種危害是最難監管的,因爲它與使用數據以一種有效的方式將人們和他們喜歡的產品聚集在一起沒有明顯的不同。

龐大的數據庫資源和更準確的預測可以幫助公司減少錯誤。當企業的預測更準確時,浪費的資源更少,人們可以得到更有用的產品匹配,成本更低,導致價格更低。良好的預測可以帶來高效的結果。

當然,數據也會讓不良行爲變得更有效率。然而,因爲可能導致有害活動就禁止數據的交易或收集,就像因爲書籍可能教人們製造炸彈而禁止書籍交易一樣荒謬。我們不應該禁止使用一整類信息,而應該確定具體的危害並加以規範。

結論

重視數據的公司通過降低價格來吸引更多產生數據的交易,從而實現利潤最大化。價格折扣不爲人知的本質,導致政府低估了數字經濟活動帶來的經濟總量提升,並導致一些消費者和政策制定者認爲公民的數據被竊取。

法規不應禁止收集、使用或出售消費者數據,而應側重於將數據折扣透明化且明確下來。通過鼓勵企業爲受隱私保護和不受隱私保護的交易設定差別價格,政策可以鼓勵消費者通過共享數據獲得利益的價格競爭。數據易貨貿易可能無法解決所有的危害,但它將保護效率效益,允許有隱私意識的人保持匿名,並允許其他人選擇是否從使用他們的數據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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