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向檢察官求情 旅行社負責人僞造文書獲緩刑
經營旅行社的劉姓男子假造股東同意書及公司資料,讓陳姓女子擔任公司經理人,並向臺北市商業處進行登記,檢方起訴,但認爲因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旅行業之營運確多陷於艱困,請求緩刑,臺北地方法院依僞造文書罪各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2年。
檢方認爲,劉男及陳女都無遭起訴判刑之刑事前科紀錄,且從事旅行業相關行業,現因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旅行業之營運確多陷於艱困,收益亦銳減,是其等於審理中若能坦承犯行,亦請法官爲適度刑之量處,以啓自新。
北院認爲,被告2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各諭知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向國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