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下工場偷吃煎蛋遭「區隔處分」 他不滿打國賠贏了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李姓男子在高雄監獄服刑,2021年5月間,李男下工場作業時,在工場偷吃家人準備的「煎蛋」,監獄管理員認爲他不遵守作息規定及防疫措施,妨害監獄秩序,隔天對李男施行10天的區隔處分,李男不服,主張監獄程序違法,提國賠索討勞作金、精神慰撫金等,法院審理後,法官判獄方要賠償8000元。

判決指出,2021年5月18日早上8時許,李男在高雄監獄第七工場內偷吃家人送進監獄的「煎蛋」,許姓文教區科員發現後,馬上制止李男,並要求他戴好口罩,但李男不甩,獄方認爲李男因「未遵守作息規定,經勸導後仍不改善」及「未遵守防疫指令,嚴重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等違規行爲,隔天就對李男訪談,並從5月21日起至6月2日實施區隔處分。

李男遭隔離調查後不服,主張區隔是爲了釐清事實、避免串證才設立,20日就已經完成訪談調查,後續根本沒有釐清違規事實的必要,監獄卻仍對他實施10天的區隔,害他損失411元勞作金收入,包含勞作金、精神慰撫金等,向監獄求償8000元。

高監反駁,根據監獄行刑法,監獄爲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區隔,期間不得逾20日,爲查明真實及避免串證,纔會區隔措進行調查程序,5月31日經典獄長覈定後,隔日製作懲罰書,並無未違反相關規定。

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審理時,法官則認爲,李男違規情節及處罰措施,應於5月31日典獄長確認覈准後,即告確定,後2天區隔措施已無必要,而應終止。法官認定,李男雖然服刑時自由權受到限制,但監獄管理及懲罰,仍需依法適當,若有違法對他自由權就是進一步侵害,因此判獄方要賠償李男8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