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投票仍有疑慮
(圖/本報系資料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受刑人可以在監獄投票,讓臺灣推動不在籍投票的呼聲再起。其實,受刑人可以投票和一般人追求的不在籍投票,表面上看起來有些連結,但實際上的執行得謹慎研議,以免選舉的公平性及公正性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受刑人或監所的收容人,屬於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禁制的一羣人。而他們受到禁制的人身自由權利是否包括參與選舉的投票權,各方論說的差異相當大。如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透過對林姓受刑人聲請案的裁定表明,監所收容人投票的權利不應被剝奪,並進一步指出,監所應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受刑人投票,引發各方爭論。
北高行的這個裁定,在我看來有點「類不食人間煙火」的味道。因爲「監所應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受刑人投票」的裁定說來容易,但實際執行很難,且會產生許多不可預知的弊端,破壞選舉的公平性及公信力。
因爲監獄受刑人不同於一般人可自由進出監獄。若是要讓受刑人在投票日外出,返回戶籍地投票,不僅會造成相當大的治安威脅,且各個監所也沒有足夠人力可安全戒護這些受刑人外出。如果就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或收容人就地投票,這當中就必須考量這些人的投票意志是否能完全不受禁制或受到不當影響。因爲受刑人或收容人是完全處於一個被監所高度嚴格管理的身心狀態,執政當局是否會透過管理人員影響或施壓他們,是否會產生「特定投票部隊」破壞選舉公平性,是須注意的問題。
再談到採行監所收容人通訊投票或移轉投票的方式。目前監所收容人的對外通信都受到管控,若讓收容人通訊投票,暫不論蓋的章是否爲其本人所爲,單以收容人心中對「通訊投票內容無法保密」這點,監獄管理層對收容人投票意向的壓力或影響的疑慮仍在。
因此我認爲不能把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移轉投票等投票方式和監所收容人的投票權混爲一談。臺灣的民主選舉好不容易建立一絲公平公正形象,實在容不得一粒不成熟的投票制度砂石破壞,特別是在大選前藍綠陣營極度對立互斗的政治敏感時期。
國民黨和民衆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和柯文哲都表態在確保選舉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支持不在籍投票制度,我也認爲,不論是監所收容人的投票權利和方式,或在戶籍地之外工作或居住者的投票方式,都應該在確保沒有任何不當或不法介入的空間之下才能採行,否則將會傷害臺灣的民主選舉。(作者爲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