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洗錢!郝剛被判11年

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郝剛受賄、洗錢案,對被告人郝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追繳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3年4月26日消息,郝剛被查;2024年1月12日消息,郝剛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郝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利用職權幫助他人借款,爲配偶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郝剛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洗錢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北京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北京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郝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北京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來源 政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