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出車禍 證據不足女騎士無罪

臺南地院指出,檢方提出吳女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僅能證明她有施用過二級毒品及施用數量,仍不足證明她駕駛機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最後判她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臺南市吳姓女子騎機車與徐姓男子駕駛汽車碰撞,吳被搜出安非他命涉嫌毒駕,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臺南地方法院認定,吳回答警察及救護人員詢問時意識清楚,且車禍非全因她疏失所致,不能單憑車禍推論施用毒品五十小時後不能安全駕駛,判她無罪。

檢警調查,吳姓女子去年八月十六日晚間八點多在南市安南區某宮廟公廁施用安非他命,十八日深夜近十一點騎機車沿安南怡安路往東行駛,徐姓男子開車沿怡安路往西行駛,兩車在怡和街口碰撞。

警方到場從吳的機車搜出零點一一公克的一包安非他命、一組吸食器,將她採尿送驗呈陽性反應;檢方將吳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另案偵辦涉嫌施用毒品。吳否認不能安全駕駛,稱施用毒品與發生事故已相隔三天,肇事時意識清楚。

判決指出,吳被警方查獲時意識模糊、呆滯木僵,不過員警命她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零點五公分環狀帶內畫一個圓,她能完整畫圓,未碰及同心圓邊線;法官勘驗錄影檔案,發現吳面對員警詢問能清楚回答,在救護車到場後可明確表示拒絕送醫,認定她發生車禍當下及發生後不久,面對警察及救護人員詢問,意識均清楚。

經查肇事原因,吳未注意車前狀況、徐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法官認爲徐同樣違反注意義務,車禍並非全因吳的疏失所致。

法官認定,檢方提出吳的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僅能證明她施用過毒品及數量,不足證明騎機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