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20闖25公尺路口紅燈等同找死」 騎士挨撞躺90天仍輸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黃姓男子去年10月12日上午7時許騎車行經花蓮秀林鄉臺九線由北往南方路段,卻在穿越路口時與王姓女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導致骨折受傷,休養長達90天。他強調,如果當時有紅燈,相當於是以時速20公里的速度跨越長達25公尺的路口,臺九線車速通常極快,這麼做等同自殺,怎麼看應該都是王女以時速60公里的速度闖紅燈比較合理,因此決定提告求償78萬1830元。

黃男認爲王女開車超速,纔會反應不及撞上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黃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事發當天騎車行經臺九線加灣段178.5公里處的路口,與王女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對方事後立即開車載他前往花蓮慈濟醫院救治,經檢查確認受有右脛腓骨骨折、右踝關節骨折等傷勢醫囑記載需要看護長達90天,算一算光是醫療費、看護費、無法工作損失(7個月)、非財產損害賠償等等,總計求償金額應爲78萬1830元。

黃男接着提到,事發路口寬度爲25公尺(南北向),假如他闖紅燈,相當於是以時速20公里的速度跨越25公尺,而臺九線空曠、人煙稀少,車速通常極快,這麼做等同自殺,王女抗辯他闖紅燈顯然違背經驗法則,應該是對方以時速60公里的速度闖紅燈跨越5.7公尺的路口(東西向)比較合理;就算退萬步而言,王女直到快撞上才發現有人,可見有超速的情形,這部分還是有過失,他提告求償並無不妥。

▲黃男車禍後醫囑認爲應看護長達90天。(示意圖/記者姜國輝攝,與本案無關)

女則認爲,黃男直指她在這場車禍中有過失,卻沒有舉證以實其說,全案也沒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客觀物證,「車禍發生當時,我聞到他身上酒味,說要報警處理他表示不用,請我載他到醫院就醫即可,到了醫院他也在電話中向警方說明要私下處理,不報案」,如今卻把錯全推到她身上,實在難以接受。

花蓮地院法官表示,黃男在上述時間、地點與王女發生車禍爲事實,事後已領取6萬餘元的汽車強制險保險金,而案件送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進行鑑定,得到的回答是「肇事路口號誌運作正常,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均稱是依綠燈號誌行駛),但該路口無監視系統可供參考,情況不明」,因此黃男的主張並不可採。

法官接着說,警方接獲報案時,雙方車輛都已經移動過了,無法從現場照片還原車禍發生經過,故也無法證實王女當時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最終不採信黃男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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