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者的義務之進貨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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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進貨查驗進貨查驗是指食品經營者在採購食品時,應當嚴格審查食品供應商的條件,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確保所採購的食品符合標準。2 進貨查驗的重要性(1)確保食品可追溯。查驗記錄制度是食品經營者建立追溯體系的具體手段,有利於食品可追溯,確保監管鏈條不斷。(2)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經營者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時,可以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所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絕收貨,保證食品安全。(3)保護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的權益。《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對食品經營違法案件,若同時符合以上條件可適用免予行政處罰。3 進貨查驗的相關要求(1)非企業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查驗並留存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2)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查驗並留存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還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連鎖企業各門店要保留相關配送票據。(4)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查驗並留存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5)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採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並留存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6)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採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所採購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等有效證明。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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