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疫後修法 不接地氣接黨意(王任賢)

《傳染病防治法》修訂新規定,任何形式捐贈收入,捐贈人指定採購疫苗者,不得指定疫苗之廠牌及種類。明顯是針對此次3家民間機構捐贈的1500萬劑BNT疫苗。(圖/示意圖,記者趙雙傑攝影)

疫後《傳染病防治法》着手修訂,方向應該是修掉在新冠防疫期間窒礙難行的部分,下次若再遇到相似疫情時能執行得更爲完善。所以在第33條中,新修訂安養或長期照顧機構必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適當的感染管制措施。這當然是新冠期間長照機構礙於人力,無法充分配合政府防疫作爲,成爲破口後的補強政策。

但是並非每一條法規的修訂都是這麼接地氣,第27條就很糟糕。因爲是衛福部交辦要修的,接的是「黨意」,而非地氣。中央主管機關爲推動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其中新規定,任何形式捐贈收入,捐贈人指定採購疫苗者,不得指定疫苗之廠牌及種類。明顯是針對此次3家民間機構捐贈的1500萬劑BNT疫苗,修法單位的說詞是不希望民間捐贈的疫苗干擾到原本國家接種疫苗的秩序。

疫苗接種是國家行爲,民間不會輕易置喙。民間會有捐贈疫苗的動機是在補政府能力之不足,這份力量應予重視。這次政府自己弄黃了東洋的3000萬劑BNT疫苗,造成後來的疫苗亂象與滔天民怨,最終導致地方選舉的潰敗。若非民間的1500萬劑BNT及時雨,可能疫苗到現在都還有得吵,怎麼能把防疫變差的罪過說成指定捐贈BNT的錯。難不成,要民間單位捐錢給疫苗基金讓政府再去買高端,繼續激發民怨不成。修法單位最好能慎思,將這條多此一舉的「報復性法規」廢除,迴歸常態。

第44條規範了各類法定傳染病人的收治原則。將原來「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修改成「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或處所施行隔離治療」,當然是爲臺灣衆多的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等琳瑯滿目的「類方艙醫院」正名爲可以執行隔離的場所。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機構或處所,而在認定機構或處所的單位是否具有醫院認定的資格。

這次新冠,由於指揮中心骨髓裡有了「抗中保臺」的DNA,一直不願意設置「方艙醫院」,代以集中檢疫所收治輕症病人。病人必須收治於醫院是天賦的權利,大陸收治輕症病人於方艙醫院是合理的,臺灣收治在沒有認定是醫院的場所就是違反人權的。認定收容場所是否具備醫院級別,是地方衛生局醫政科的職權,這項職權必須明確修列在法規中,才能免除地方與中央的扞格。所以第44條法規應修改成「應於地方政府認定的隔離治療機構或處所施行隔離治療」。否則中央隨意認定的不合規格離治療場所,竟然要讓地方買單,非常不合理。

疫後修《傳染病防治法》是繼往開來的好事,但不應該將與人民團體或地方政府的防疫衝突點,又不清不楚的寫入修法條文中。這些條文以前都存在,執行也沒問題,只有這次纔出包,該檢討的是爲何民進黨執政纔出現這些問題。如果問題出在執政者,那就不一定要修法了。

(作者爲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