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培育令人驕傲的法律人 考選部責無旁貸(陳長文)
現今超國界法及新興領域案件層出不窮,司律考試應避免狹隘的考試領導教學,令教師感到慚愧。考選部宜適度減少傳統法領域的佔比,並廣納第二試及第三試之命題範圍,避免考生因準備國家考試而忽略了學習廣度。(圖/考試院提供)
律師及司法官第二試甫於去年12月13日放榜,司法官第三試口試將於1月14日舉行。法律人之養成是從事教職及律師逾半世紀的筆者念茲在茲的課題,藉此機會對當前考試製度及法學教育略表看法如下:
一、 司律考試之精進空間
108年起律師及法官考試第一、二試合併舉行;法官另有第三試口試。第一試爲選擇題,擇優錄取約前33%的考生,進行第二試實例題考試,最終再擇優錄取約33%的考生通過律師考試。法官當年度之需用名額約在每年4月底發佈。
(一)第一試的考科包含:《憲法》、《刑法》、《民法》、《公司法》、法學英文等共15項科目。各科權重從20~100分不等。
(二)第二試考科爲:
1、4大核心科目包含:公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法,一共800分,超過400分始能及格。
2、選試科目:民國104年起,每位應考人任意選擇一項選試科目,分爲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
3、國文(作文)
(三)錄取標準
1、律師:第二試應試科目分數爲所選組別中的前33%,並且4大核心科目超過400分。
2、司法官:不採計選試科目,加總其他科目及第三試成績後擇優錄取。
二、考選部避而不答的「400分門檻」及一試、二試保留機制
早在108年3月,筆者投書〈律師「資格考」400分門檻,擋住誰的青春?〉隔年再投書〈超低錄取率乃法學教育恥辱〉,也提及司律考試未效法醫師、會計師、建築師考試而增設一試、二試保留機制,對考生不公,考選部卻始終充耳不聞。
最高行政法院於112年判決400分門檻合法,謂:「應考人無法期待對其有利的考試及格標準永不變動…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的規定,涉及考試的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的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彼此相維的精神」。
最高行似忽略了,400分機制所帶來的隱患難以僅用機械式的法律原則(如明確性、法律保留等)來衡量,「五權分治」更可能成爲考選部侵害考生權利的藉口!最高行更忽略了行政法「政府和人民權益衝突時人民優先的原則!」
三、狹隘的考題宜解放多元
前述考試規則有許多令筆者不解之處。首先,一試所考之外文僅限於「法學英文」似顯偏頗,其他語言如西班牙語、阿拉伯語、日語、韓語等同樣實用且重要,應讓應考人可自行選擇應試的法學外文,法律人才有動機擁抱非英語的世界。
司法官未將選試科目納入計分也令筆者想不透,在〈奶嘴司法官的溫牀 違憲的考試法〉一文中,筆者便已提出司法官廣泛學習的重要。反倒是國文考科不必納考,法學科目已足夠測驗考生之國文能力!
筆者從晚輩的一番話感受到驕傲的法律人應有的環境,「我不需要在當事人面前僞裝我什麼都懂,我可以承認自己不是最懂,但事務所中有最懂的人,我可以請他一起來回答你」。
現今超國界法及新興領域案件層出不窮,司律考試應避免狹隘的考試領導教學,令教師感到慚愧。筆者建議:考選部宜適度減少傳統法領域的佔比,並廣納第二試及第三試之命題範圍,避免考生因準備國家考試而忽略了學習廣度。例如超國界法,即使是內國法案件,也有善用比較法增益司法官、律師智慧之空間。
四、法律考試與良制的差距
筆者認爲,司法官口試中部分情境題可留待司法官學院教導。取而代之,可詢問考生對於「法制邁向法治」之歷史進程,例如Hilton v. Guyot一案(1895)美國首席大法官Fuller歷久彌新之不同意見、Siro v. American Express (1923)是美國民事管轄的考古題(卻仍出現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Lotus Case(P.C.I.J.1926),涉及公海船舶碰撞的專屬管轄權、Bobcock v. Jackson (1963)涉外民事侵權訴訟等等。
最後,筆者呼應前考選部長董保城建議「應加重第三試口試配分、延長口試時間」。
(作者爲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