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下架違法剝奪公民投票權的政府(陳長文 )

選舉周估計近11萬人確診,王必勝拒談禁止投票爭議。(圖/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本週六(11/26)將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辦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將公民權門檻從20歲下修至18歲,讓18歲以上公民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被選舉權。

諷刺的是,還沒能確定公民權行使可否成功下修至18歲,現下公民權行使卻已被中選會及疫情指揮中心以防疫爲由違法剝奪。中選會於11月發佈「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劃」,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爲由,表示尚未解除隔離之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疫情指揮中心也表示自11月21日快篩陽性通報確診者,不得出門投票。

中選會稱,按11年前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傳染病防治的必要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此種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加之臺灣目前並無不在籍投票制度,故並無合適替代方式讓確診者可以在家或於非戶籍地投票。

惟筆者以爲,蔡政府乃系不當高舉防疫令牌,刻意輕忽所涉以下違憲爭議:

1)釋字第690號解釋是可以完全比照辦理的前例嗎?

大法官於釋字第690號解釋考量爲有效阻絕疫情快速蔓延、控制疫情,又因對疫情尚無處理經驗、無其他侵害較小方法,且除「人身自由」之限制外,尚未對受隔離者其他權利造成重大影響等理由,認定強制隔離措施未違反比例原則。很明顯的,該號解釋並不涉及、更未處理選舉權及修憲複決權行使遭限制的問題。

惟本次遭限制的選舉權與複決權,可謂民主憲政的基石,從本次複決案的議題本身,即可感受其具高度憲法價值。就憲法基本權的重要性而言,絕不低於人身自由。更何況,一旦無法出門投票,便構成權利的剝奪,就基本權侵害的情節至爲嚴重,卻未見其受政府重視,更未見本應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爲本旨(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的中選會出來捍衛。令人失望透頂!

此外,我國對抗新冠肺炎已達3年,人民就疫苗亦有高比例施打率。目前的客觀事實,顯非屬釋字第690號解釋所述尚無處理經驗的情形。是故,中選會執釋字第690號解釋作爲剝奪人民行使投票權的法律理由,完全無法排除違憲疑慮。

2)究竟真無替代方案?或只是政府怠惰?

自2019年底疫情爆發以來,各國面對確診者、居家隔離者的投票問題,實不乏可參考的替代方案。

以韓國今年3月舉行的總統大選爲例,韓國政府爲保障確診者、居家隔離者的投票權,於選舉前修法,採事前至臨時計票處投票,或於當日投票結束後另延長1.5個小時,安排至指定計票處投票,並有防疫計程車爲配套。日本於6月通過法案,允許確診者和居家隔離者郵遞選票。美國於2020年11月總統大選,僅要求民衆戴口罩、保持安全距離等措施即可投票,可見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並非不可能,實務上亦早有前例可參。

此次選舉早已預定投票日期,政府自可提前意識到如何使確診者得以於人身自由遭限制之同時、於兼顧防疫之情況下仍得行使投票權。如延長投票時間、安排防疫專車等,均爲可研議之方式,且有充分安排配套措施的時間。令人遺憾的是,中選會卻以依法僅可「在籍投票」作爲開脫,一概禁止確診者投票,卻不考慮其他較小侵害替代方案或配套措施,以致無法通過憲法比例原則檢驗。

任由人民的公民權輕易淹沒、埋葬於誇大疫情之中,不僅暴露執政者失職失能、對人民手中神聖一票的輕蔑,更是對憲法複決案18歲公民權理念的侮慢!如若政府繼續漠視憲法下的人權保障,則身爲選民別無選擇,唯有下架違法剝奪公民投票權的政府!

(作者爲資深中華民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