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馬江不可屈從學生要求
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出四階段法制化,看似對反服貿學潮有紓緩作用,卻可能重傷國政根本。
所謂「程序正義」指的應是,事物情境的發展或全體國民利害攸關之公共政策的決定,在其推演進展之過程,不會傷害或改變「是非對錯、實虛真僞」的本質。在政治學及法律學上,特別強調程序正義,原本就是希望一個由「全民共有」構成的現代民主社會,運作都能嚴守「以絕大多數的利與害作爲基礎導向」的「多數決」基本法則,使能穩健一致,永續發展。
江宜樺院長提出的四階段監督法制化之議,根本是「壓力下」一種政治妥協的程序技術改善方法,卻有更嚴重傷害或破毀「程序正義」之虞。
第一、這種作法已實質破壞國家公共政策之形成與實施的「程序正義」,因爲這四階段監督法制化,一旦通則化適用後,會使國會對行政之督導,由事後究責變爲事前預防模式,等同行政權被棄置而由國會主政、治國之民主政治變態,這當然是非常嚴重錯誤的國家運作機制變遷。
第二、江宜樺的四段監督法制化,等同拉長任何國家公共政策的形成及決策路徑,不啻提供少數異議者更多得以設置路障的機會,結果不但根本無法真正提高公共政策效能,反而更加嚴重敗壞決策效率的可改善空間;這項擬議一旦成立實施,等同針對中華民國國政運作,建置更多更高更復雜難解的「機構障礙」。
在今天全球化知識經濟社會,當所有國家政府都在追求「法規鬆綁」與「減除機構障礙」以提高其全球競爭力之際,益發顯得這一增加設置「機構障礙」之議的更大不合宜與不切實際。
對於一個不合法、不具全民代表性的學潮團體所提監督法制化要求,掌政的馬總統與全國最高行政首長江宜樺,都沒立即屈從,應諾建置一個傷害國政效率及全球競爭力的法制措施之「絕對必要」;尤其是無限上綱的程序正義毀壞了實質正義的內涵與效能時,更必須予以峻拒。
今天馬江二人最需要參考借鏡的是,法國席哈克、總理德維爾潘面對2006年百萬大學生上街頭燒車毀店的反全球化「318學潮」,而在不到半個月時間,以其政策堅定性,以及有效落實執行剛毅警力平息學潮的經驗作法,來「權謀」化解當前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