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少女找網友 8男全辦略誘罪

一名15歲少女離家失聯八天,警方查出八名男網友見過少女,二人還收留她夜宿,將八男依略誘罪送辦,引發討論。圖/聯合報資料庫

該名新北市十五歲少女今年六月底與家人到澎湖遊玩,回臺意猶未盡,向父提出「還想再去玩水」被拒,七月一日清晨外出買早餐,帶着一支手機出門後未歸,不接電話或斷訊,家人報警。

警方查出,少女離家後先搭計程車到蘆洲區會見一名男網友,接着主動聯繫另七名男網友,陸續接應到蘆洲、新竹、桃園龜山等處,這些網友陪同四處遊玩,二人還收留少女在家過夜。

因少女不時關掉手機,警方透過少女IG追查,鎖定廿歲楊姓、高姓兩名男網友,七月八日晚上在桃園龜山區高男家中尋獲少女。

少女供稱,失聯八天都是她主動聯繫網友,沒受到脅迫、略誘,單純只是想跟網友出去玩。警方通知涉案男網友們到案說明,依略誘罪嫌全部函送法辦。

刑法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因少女未滿十五歲,男網友若引誘離家,即涉略誘罪;但少女稱主動離家、男網友被動收留過夜,資深檢察官認爲理論上不構成略誘罪,仍需依個案事證而論。

律師陳銘鋒說,和誘、略誘罪中關鍵爲「禁止聯繫」,若無事證證明網友禁止少女聯繫家人,少女是自行關閉手機阻斷家人聯繫,八名男網友應無涉犯和誘、略誘罪。

不過少女離家長達八天,法界認爲網友若涉兒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可處六萬以上六十萬以下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該法條包含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拐騙、帶領進入有礙身心健康場所等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