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過短」逃過強制猥褻! 惡男捷運擁擠趁勢摸年輕妹下體 

▲通勤時間人潮擁擠,有可能發生觸摸他人身體情形。(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記者劉昌鬆、陳羿妏/臺北報導

臺北一名陳姓男子於上班時間搭捷運時,趁人潮衆多、車廂內擁擠狀態,竟觸摸後方年輕女子小芳化名)的下體。小芳因不滿被隨意碰觸,一氣之下控告陳男性騷擾和強制猥褻等罪。經臺北地檢署調查後,由於「犯案時間短暫」,小芳還未能反應到自己遭受侵時「行爲已結束」,不能認定構成強制猥褻,最後只有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檢方調查,事件發生在今年的9月20日早上8點多的上班時間,陳男從永和住家搭乘捷運中和新蘆線要前往臺北市上班,正當捷運停靠古亭站時,見人潮擁擠,將右手往後擺以抱住自己揹包的掩蔽方式,直接將狼爪往後伸,偷襲小芳的下體。小芳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提告,而陳男觸摸的是小芳的下體,屬於身體隱私處,除了被依照性騷擾罪行提告外,也被依強制猥褻罪送辦。

檢方提到,依照小芳的說法,足以證明陳男的犯行是在短暫的瞬間完成的,而檢方認爲因小芳心理還未受到強制的感受之前,便已結束行爲,因此認定還未構成強制猥褻。

檢方透過陳男被告起訴書,對「猥褻」的定義解釋,猥褻是對人的身體有侵害,使其感到羞恥,並且引起他人的性慾或滿足自己的性慾,而對個人自由決定權有所妨害;如果加害者被害者做出的行爲,是輕微、瞬間結束的話,因爲時間甚短,被害人未能及時反應自己有被侵害的感覺,加害者做出的行爲已結束,此時被害人心理可能還未受到強制的感覺,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根據起訴書,陳男的行爲是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乘人無法抗拒而親吻、擁抱對方,或觸摸對方臀部胸部,以及其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爲,爲意圖性騷擾,違法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十萬元以下罰金。關於本案,檢方只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男起訴,強制猥褻部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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