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手機討保管費遭批道德瑕疵 他反擊:失主用侵佔罪壓我
▲臺中有人拾獲NOTE 8手機後,依法向失主索討2500元保管費。(圖/資料照示意圖,非該案手機)
社會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一名陳姓男子,日前因爲掉了價值約3萬元手機,被林姓男子撿到後,對方要求索討2500元的「保管費」,與他原本要給對方的800元餐券有落差,讓他氣得向媒體投訴,怒斥「這社會病了!」但律師則表示,依照《民法》805條規定,拾得遺失物的人卻時可以行使「留置權」,最高可要求10分之1的報酬,在費用未清償前可將手機留在手中。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臺中一名陳姓男子(34歲)上月17日晚間在一中商圈逛街,卻不慎將價值2萬5千元的三星Note 8手機遺失,發現後立即報案處理,但當晚就接到拾得人林男(28歲)的電話,說自己拾獲到他的手機,但依法要向他索取2500元的保管費。
陳男表示,真的很感謝對方願意歸還,原本自己打算用總價值800元的餐券致謝,但對方一開口就依法索討2500元,對正在準備國考的他來說是筆重擔;陳男去通訊行估價後,店員說他的手機殘值只剩下8000元,保管費明顯超過價值的10分之1,經過調解後對方仍堅持收取1千元費用,讓他氣得直說:「感覺這社會病了!」
但撿到手機的林男也跳出來反擊,指稱當時撿到手機後,在現場等不到失主,就去派出所諮詢,當晚就打給陳男,但對方卻用涉嫌「侵佔罪」來壓他,讓林男覺得不被尊重;林男想起過去他也曾丟失手機,在《民法》805條修法前得付3分之1的保管費,當時他也用4千元上了一課,如今才決定行使自己的權利,但並不知道對方起先要支付餐券,若對方當時有提出他也能接受。
對此,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劉韋廷表示,依照《民法》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規定,失主要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價值的10分之1,在費用或報酬沒有清償之前,拾得人有該遺失物的留置權。
依照此案狀況,撿到手機的林男既有去報案,也有主動打電話給失主聯繫,基本上不構成「侵佔罪」,且他也是依照民法索討自己應有的酬勞,但如果索討金額超過10分1,依照個案可能就會有強制、侵佔、恐嚇取財等罪嫌發生。
律師強調,實務上確實很少聽到有人行使留置權,因爲大多數人撿到東西能歸還給失主,基於日行一善的心態也不會多加計較;但東西常常掉的人,也確實應該付出代價,畢竟拾得人得花時間跑派出所將物品交還,付出的「保管費」也算是小小警惕。
有民衆擔心因爲此法條,會有竊賊以「合法掩護非法」,先偷走物品後再報案佯稱是撿到的,要依法索求10分之1的保管費,劉韋廷律師對此則提醒,如果物品遺失最好還是向警方報案,並調閱監視影像釐清東西是「掉了」或「偷了」,以確保自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