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沒好報?拾獲皮夾送警反被失主控告侵佔要求賠15萬

陳男遺失皮夾,黃姓民衆拾獲送派出所。陳男指控皮夾內現金短少控告黃侵佔,並求償15萬2千元。(資料照)

中市陳姓男子去年7月間到潭子區1家超商購物,不慎將皮夾遺留在櫃檯,黃姓民衆拾獲後送派出所報案。雖物歸原主,陳男氣憤指控皮夾應有現金4萬7千元及多張振興隨取卡,總價值15萬5千元,卻只剩現金3千元,怒告黃侵佔,並提民事求償15萬2千元。刑事侵佔部分,檢方以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t處分;一審民事判駁回,仍可上訴。

陳男指控,他在去年7月16日在提款機提領20萬元,同年7月22日在超商花10萬8千元買了幾張振興隨取卡,再付掉飲料批貨款4萬5千元,剩下的現金4萬7千元與隨取卡都放皮夾內。

陳男說,他去年8月8日下午5時許到潭子區1家超商購物,將皮夾遺放櫃檯,黃拾獲後當天晚間6時許送到豐原區合作派出所報案,警方通知他去領取,但皮夾內僅剩現金3千元,其他均不翼而飛。

陳男控告黃侵佔,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5萬2千元。黃否認侵佔抗辯指出,該皮夾若塞進失主所說物品,根本就合不起來,失主也未證明領款後到案發20多天期間都沒其他花費,且侵佔案部分已獲不起訴處分。

警方偵查時,陳男說,已將該皮夾丟棄,但法院審理時又改稱找到了,還當庭拿出來裝進現金4萬5千元作爲佐證。但法官發現,陳男展示的皮夾款式與偵查時描述的不同,並認定,就算皮夾容量可裝得下那些錢,但也不能證明遺失時確實在皮夾內。

法官以警方證指,皮夾內有現金3600元及數張證件均由陳男領回,並非陳男所稱僅剩3千元,存款影本及隨取卡購買明細並不能證明皮夾遺失時內有多少現金及隨取卡,不採信陳男說法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