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婚男綠到出汁 兒子不是他的種!離婚見證人竟是小王

失婚男綠到出汁,兒子不是他的種,離婚見證人竟然就是小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女子小萱(均化名)婚後3年因故離婚,不料,阿國半年後接獲小萱來電錶示產下1子,依法推定是阿國受胎所生,並請求他協助辦理戶口及同意從母姓,但小萱卻又提起訴訟,確認兒子並非他的,而是男子阿華(化名)的種,而且阿華還是離婚時的見證人之一,阿國憤而提告連帶賠償120萬元。

法院審理,阿國指控,小萱在與他婚姻存續期間,竟與阿華外遇併發生性行爲,並因此懷孕產下1子,侵害他的配偶權,而他與小萱離婚時,阿華還擔任見證人,明顯是故意破壞他與小萱的婚姻,導致他精神上十分痛苦。

小萱與阿華辯稱,2人原本是同事關係,因爲執行工作任務時相識,在一次聚餐飲酒過多後,不慎發生性關係,因而導致懷孕生子,而且阿華當時不知道小萱已婚,他們均無故意或過失侵害阿國的配偶權。

小萱指稱,她與阿國長年不合、時有爭執,2人在家的相處如同分居,難認「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法益」,有遭到她與阿華破壞之虞,況且婚姻法益之維護,應建立在配偶雙方努力與承諾,阿國將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一概歸責於他們則有失公允。

法官認,依據阿國的舉證顯示,僅能證明小萱有侵害配偶權,並且情節重大,阿國請求小萱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以60萬元爲適當,應予准許;至於請求阿華賠償精神慰撫金,則無所根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