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傳喚袁世凱親信──民初法律人的風骨(一)

此張照片拍攝於1912年3月10日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的就職典禮後,圖中央前方白髮手持帽者即爲袁世凱。(中時檔案照/擷取自網路)

我在上海任律師這一段期間,國內政局動盪,正碰上駭人聽聞的宋教仁(漁父)暗殺案發生。上海地方審判廳長是黃涵之先生,地方檢察廳長,是陳英(鬆生),承辦檢察官是黃鎮磐(石安),被害人方面律師是金泯瀾。

金君是我的老同學(日本東京日本大學),這個人性情爽直,甚有骨氣,敢於挺身任國民黨方面律師,與當時政府對抗,甚爲人稱道。陳鬆生、黃石安,都是日本早稻田大學學生。

宋案直接下手的兇手武士英被捕後,即有人來請我作武的辯護人,並準備爲應夔丞(即應桂馨)掩護的策略,出到3萬元的公費,我拒絕了。後來改請留美的楊景斌律師擔任,楊以後頗受輿論指摘,同輩訕笑,聽說報酬才5千元。

我雖在野,但當時法界有什麼法律上疑難的問題,往往以私人交誼關係,來找我研究。黃石安是我的老世交,尤其誼兼師友,一天同陳鬆生來商量宋案問題。我說,我不覺有問題。他們說,這話怎講。我說,你們已經偵訊過幾次,又蒐集過許多證據,當然案情明若觀火。依法辦理,有什麼問題。譬如說,「甲」殺了「乙」,「甲」供出受「丙」的賄買,又依查出書證,知道「丁」有指使「丙」的嫌疑,並且「丁」是受「戊」的教唆,更發見「己」有全案造意的嫌疑,有人證,有書證,「甲」(武士英)已在押,「丙」(應桂馨)已拘傳,其他的「丁」(洪述祖)已在逃,惟「戊」(趙秉鈞)尚未作若何處理,「己」(袁世凱)更未談到,若不是本案,而是尋常案件,是不是應該傳案訊究。

他們說,當然。我說,我們做法官的,應該只看見是被告甲、乙、丙、丁,不應看見是張三、李四,這就叫做對事不對人呀。黃說:「你的話不錯,但是教唆犯趙秉鈞(袁世凱親信、國務總理)遠在北京,如何辦呢?」我說:「將傳票移請該管地方檢察廳依法傳喚好了。」他說:「他不送呢?」我說:「飭傳是我們的事,協助是他的事,他要不執行,再依決移催呈催好了。」

後來黃先生,也主張依法處理,纔有票傳趙秉鈞的事。這在古代同外國,並不算一回事,但在那個時侯,不能說不是大膽的作法,各方面的威嚇恫喝,可想而知。且其時,袁世凱聲勢顯赫,爪牙密佈,黃金於前,白刃於後,手段毒辣,人所共知。可是黃廳長從中主持,陳、黃兩人一切不顧,以後究竟一干被告如武士英、應桂馨、洪述祖都明正典刑,趙秉鈞、袁世凱身被天誅,總算無漏網,想來宋先生也可以瞑目了。

注:作者謝鑄陳(1883-1960),原名謝健,晚年又字竹岑。青年時抱持着救國的信念,以法律爲劍,掃除世間不平事,歷任司法官、律師、檢察官等職。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