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瀋陽出租車!公開徵求意見!
日前,《瀋陽市巡遊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根據《修訂草案》規定,新增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由過去的“最長不超過6年”延長爲“最長不超過8年”。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身體健康,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
無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經巡遊服務職業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其他規定的條件。
被吊銷巡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自吊銷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
《修訂草案》對巡遊出租車的外形和內部設施也進行了細緻規定:
車身顏色式樣爲上下雙拼色;
市內上白下黃;
區域性運營車輛車身顏色應有別於市內車身顏色,由各縣(市)及沈北新區、甦家屯區、遼中區人民政府確定,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巡遊出租車須按照規定安裝頂燈、計價器、空車待租標誌、座墊套等營運設施;
安裝巡遊出租汽車防僞標識;
定放置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電子服務監督卡;
在車內規定位置張貼車輛收費標準;
安裝車輛衛星定位等車載終端設備。
在運輸服務質量方面,《修訂草案》也做出了要求:
巡遊出租車應遵守行業服務規範,保持車容衛生整潔、儀表整潔、規範着裝、文明服務;
隨車攜帶車輛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
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不得在禁止停車路段停車待租或者載客;
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空車待租標誌等服務設施,按照乘客意願使用空調、音響等服務設備;
位於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在指定區域停車候客,按序排隊、順序走車,不得離開駕駛座位招攬乘客;
載客途中不得接聽、傳播與營運無關的信息;
不得在車內吸菸,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按照規定標準收費,並主動出具車費票據;
運送乘客夜間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區,應當到就近的公安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服務管理規範。
來源:遼瀋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