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偷溜出戰情室 坑道內熊抱女兵揉胸討吻...她嚇到腿軟

▲劉姓士官長營區坑道內猥褻女兵,二審獲輕判緩刑。非事發地點。(示意圖記者陳涵茵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海軍一名30多歲劉姓士官長,前年9月晚間於基隆單位擔任戰情值更官時,竟擅離職守,在營區裡搭訕一名正在站哨的女兵,趁機從後方熊抱強摸胸部、強吻女兵,還強拉她坐在自己大腿上。事後女兵向上級申訴,劉男憲兵隊移送地檢署偵辦。高院二審依強制猥褻判劉男6月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劉姓士官長2015年9月8日晚間於基隆單位駐地擔任戰情值更官4小時,卻擅自離開崗位,偷溜出中控室搭訕一名正在坑道內站夜哨的女兵。劉男先抓住女兵左手,女兵驚嚇甩開,劉男又順勢從後方熊抱女兵並撫摸她胸部,還企圖搶吻,不過女兵扭動身體抵抗而沒有得逞。

女兵受驚嚇腿軟,劉男又強拉女兵坐在自己大腿上,不過女兵嚴詞拒絕劉男,加上擔心其他接更士兵發現,劉男才罷休離開。女兵事後立刻向上級申訴,且她精神嚴重受創,仍持續精神科就診。

劉男向女兵道歉求饒,被送辦後也認罪不諱,自稱自己只是一時意亂情迷,內心感到十分歉疚。一審認爲劉男犯態度不算惡劣,且還有一名幼女癌母需撫養,考量他有悔過之心,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擅離職務所在地罪、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分別判他拘役20天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0萬元,緩刑5年,另外須支付公庫10萬元。

劉男與檢方對擅離職守部分判決均無意見,至於猥褻罪部分,上訴二審後,高院同樣認定劉男認罪有悔意,且已經與女兵已50萬元和解,因此改依強制猥褻罪判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仍準緩刑5年,並撤銷支付公庫10萬元條件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