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荷包有眉角!贈與土地免稅 公設或農地適用條件不同

例如甲君今年欲將名下擁有的A農用土地(公告現值1,500萬元)及B道路用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贈與妹妹乙君,檢附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免課贈與稅;經審查,A農用土地符合「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覈定不計入贈與總額1,500萬元,免徵贈與稅;但B道路用地因受贈對象爲妹妹,不符合「都市計劃法」第50-1條規定,無免徵贈與稅適用,因此覈定應繳納贈與稅75.6萬元〔(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高雄國稅局提醒,贈與農地或公設地免徵贈與稅,應留意受贈對象是否符合免徵贈與稅條件,且受贈取得農用土地,應自受贈日起列管五年內繼續做農業使用,這類贈與稅申報案件可適用贈與稅跨局申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