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對萬方發展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

每經AI快訊,2024年8月2日,深交所關於對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江源大街30號;

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甲1號A座27層3101室,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

張暉,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劉玉,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

劉戈林,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關於對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吉證監決〔2024〕16號)及本所查明的事實,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發展)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2023年12月19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23吉01民初127號),判決萬方發展原控股股東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源)以其所持9,086萬股萬方發展股票(佔公司總股本的29.18%)變賣後所得價款,用於償還萬方源相關債務本金7.35億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以及違約金。萬方發展董事長、萬方源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暉,萬方發展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萬方源董事劉玉,萬方發展董事劉戈林是該案共同被告。

2024年1月2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上述《民事判決書》。萬方源在收到《民事判決書》後,未及時通知萬方發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4年3月5日才發函告知萬方發展上述事實。萬方發展在知悉相關事項後,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4年3月12日纔在《關於公司大股東質押違約處置的提示性公告》中對外披露上述判決情況。萬方源持有萬方發展股份佔總股本的29.18%,其中26%的股份已於2021年8月委託給萬方發展目前控股股東白山市惠德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行使,若上述判決履行完畢,可能導致萬方發展控股股東發生變更。

萬方源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2023年12月修訂)》第1.2條、第4.1.6條第一款的規定。

萬方發展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2.1.7條、第7.7.9條第八項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2023年12月修訂)》第1.2條的規定。

萬方發展董事長、萬方源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暉,萬方發展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萬方源董事劉玉,萬方發展董事劉戈林,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4條、第2.1.2條第一款、第4.3.5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2023年12月修訂)》第1.2條、第3.3.32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萬方發展上述違規行爲負有重要責任。

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3.2.3條,《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4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

一、對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三、對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暉,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劉玉,董事劉戈林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覈。複覈申請應當統一由萬方發展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潘先生,電話:0755-88668308)。

對於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爲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每經頭條(nbdtoutiao)——

(記者 曾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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