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拉夫勞倫的八年“POLO”之爭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高江虹 實習生 陶暢 北京報道
近日,拉夫勞倫Ralph Lauren宣佈,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的一系列商標侵權案中取得重大法律勝利,長達八年、打了600場官司的商標侵權案終於有了階段性好結果。
此次贏得勝利的案件,拉夫勞倫的起訴對象是清遠市華豪芝柏皮具服飾製品有限公司、廣州市華豪實業有限公司以及羅定市雅斯服飾有限公司等公司,它們被指控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POLO”、“POLO SPORT”、“POLO GEAR”及“POLO POLO SPORT”等商標,嚴重侵犯了Ralph Lauren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過審慎審理,最終判決上述被告方構成商標侵權,必須立即停止一切侵權活動,包括停止使用近似商標、停止銷售帶有近似商標的商品。尤爲引人注目的是,法院還判處被告方支付累計2000萬元的賠償金,這一數額遠高於商標法規定的上限500萬元,這也是中國商標侵權案件中獲得最高賠償的案件之一。
目前只是一審判決,被告方有可能還將繼續上訴。不過這場短暫性的勝利對於Ralph Lauren來說,卻是一次重要的維權突破,也將深刻警示那些試圖在品牌邊緣遊走、打“擦邊球”的企業。
這場長達八年的商標權糾紛案,簡而言之就是一場圍繞“POLO”的“戰爭”。
Ralph Lauren品牌稱其爲“POLO”標誌的商標註冊人,其中“POLO”系列商品是拉夫勞倫設計的第一系列休閒服裝,自1967年推出以來深得全球消費者尤其是年輕人的歡迎,“POLO”品牌自1994年進入中國市場以來,也很快成爲了知名商品。
根據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Ralph Lauren公司旗下有一系列“POLO”的商標已經在華註冊,其中最早的商標註冊可追溯到1986年6月17日,註冊時長已經超過30年,而被告清遠華豪公司、廣州華豪公司、雅斯公司共同辯稱其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與三原告涉案註冊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三被告聲稱其根據《牛津現代英漢雙解大詞典》《新世紀英漢大詞典》《英中服裝辭典》《世界服飾詞典》中的解釋,“POLO”一詞翻譯爲“馬球”“類似馬球的運動”等。而三被告提交的多份商標行政文書顯示,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POLO”一詞屬於固有詞彙或不會與三原告的相關商標近似。
早在2016年,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於第 10396786 號“POLO及圖”商標不予註冊複審決定書》記載到被異議商標“POLO”與引證商標“POLO BY RALPH LAUREN”“POLO RALPH LAUREN”雖均含外文文字“POLO”,但在文字組成、呼叫、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均有區別,且“POLO”爲英語中固有詞彙,是一種常見的體育運動項目的名稱,不具有獨創性,故雙方商標共存於市場,不致於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2017年上海服裝行業協會也同樣表示,POLO服裝(服裝行業及消費者也稱之爲“POLO 衫”)最早源於貴族打馬球時所穿的服裝,POLO服裝進入中國歷史已久,在服裝市場POLO衫逐漸演變爲一種休閒服裝的代稱,經典POLO服裝可以是長袖或短袖的休閒風格服裝,在服裝行業“POLO 衫”一語被服裝商以及消費者所廣泛使用於指代休閒服裝。
然而,Ralph Lauren對此並不買賬。他們堅稱自己是“POLO”標誌的商標註冊人,爲此,Ralph Lauren還引用了多份法院的民事判決,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14)第 128 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Ralph Lauren的經營和宣傳,其商標已經具有相當的知名度與顯著性;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第113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Ralph Lauren擁有的“POLO”“POLO BY RALPH LAUREN”“RALPH LAUREN”、馬球選手圖形等七個註冊商標已經成爲相關公衆十分熟悉的品牌,該商標在相關領域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並擁有一定的市場佔有率;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 (2013)第 215 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Ralph Lauren的第 278874 號、第 527802 號及第 2021511 號註冊商標經其期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而從第三方調研機構的數據來看,消費者也普遍認爲“POLO”與Ralph Lauren有直接關係。2017年3月,北京零點市場調查有限公司出具《某品牌市場調查項目——關於知曉度測試的報告》,其中記載,2017年1月16日 -1月25日,3月4日-3月6日期間,在上海對300位受訪者進行攔截訪問,調研結果顯示,73.7%的受訪者認爲圖片“POLO”中的標識屬於“Ralph Lauren ”品牌,68.0%的受訪者認爲圖片“POLO”中的標識屬於“Ralph Lauren”品牌。
對此要客研究院院長周婷指出,“POLO”雖然是固定詞彙,拉夫勞倫將這一標誌性的詞彙用於其關鍵性知識產權在部分場景下是可以的,前提是基於獨創性的,具有明顯差異化定義的,不被消費者與常用詞彙屬性混同的一些使用條件下。
負責Ralph Lauren案件的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芷琳也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POLO衫是一種服裝設計的版式,它可能不屬於某一家企業所專有的,但是對於拉夫勞倫來說,更應該是品牌的設計以及品牌標誌性的LOGO等,這些都會與其他品牌形成一個鮮明的區分。”
由此可見,可見“POLO”一詞雖爲固定詞彙,但在Ralph Lauren中國市場和全球市場多年的宣傳中,其已經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根據我國商標遵循的“申請在先”原則,整場案件的首要關鍵點就在於“假POLO”到底從何而來。這要追溯到2013年10月25日,一家坐落在美國紐約使丹頓島硅尼大道66號名爲美國波羅的公司,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幾個有爭議的POLO商標、並獲得了國家商標局的核準。
其實就在授權公告期間,Ralph Lauren便向商標局提出了異議。但當時商標局認爲,波羅公司申請註冊的幾個商標在讀音及整體外觀上與Ralph Lauren引證的“POLO”、“POLO BY RALPH LAUREN”等商標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其註冊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遂予以了批准。
獲得商標註冊後,美國波羅公司便開始了其商標授權的“遊戲”。2016年,美國波羅公司授權清遠華豪公司使用該商標,清遠華豪公司又進一步將該商標授權給廣州華豪公司和雅斯公司。這一系列複雜的授權操作,讓假“POLO”在市場上迅速擴散。
不僅如此,美國波羅公司還玩起了商標的“轉讓遊戲”。2016年8月13日,“POLO”、“POLO SPORT”商標由美國波羅公司轉讓給了愛馳皮件公司;隨後,該商標又轉讓給了廣州愛馳服飾有限公司。雖然商標的主人變換,卻都繼續授權清遠華豪公司使用該商標,並衍生出其他的變體。比如第13431002號、第22147086號、第38643289號、第9145076號等商標,多是在POLO SPORT的基礎上做不同顏色、字體和形式上的變化。
這種“轉讓+授權”的模式,讓假“POLO”在市場上遍地開花。相關資料顯示,POLO SPORT一度在全國範圍內開出600餘家店鋪。Ralph Lauren法律團隊透露,其從一審走到二審累計處理的案件接近600個。
不過在拉夫勞倫法律團隊的努力下,除了第 3301575號商標,其餘多個爭議商標於2022年被國家商標局撤銷。這意味着,三被告在2022年之後使用的所有商標內容,都是直接侵權行爲。
而從全球知識產權的保護來看,Ralph Lauren的“POLO”也更具說服力。西交利物浦大學教授郭劍光表示,中國已經加入WTO二十餘年了,而早在1980年,中國就加入了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以外國品牌在中國註冊,除了受中國法律保護外,也會同樣受到WIPO制度上的保護,這也就意味着POLO在國際組織認定的來源要比美國波羅公司早得多。
事後證明,我國也調整了此前的爭議做法。國家知識產權局於 2022 年 8 月 6 日撤銷了第9145076號POLO SPORT的商標。同期被撤銷的還有多個相關相似商標。
周芷琳表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包括熟知的知識產權法、商標法都是在不斷學習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多邊條約的過程中,“這也就意味着國外許多商標也受到國際組織的保護,而且如果品牌所在國是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的話,那在我們國家也是有商標申請優先權的,但可能需要一定的條件,會根據不同的國家和條約所規定。”
除此之外,這場案件累計2000萬元的賠償金,也成爲大衆困惑的問題,原則上這一數額已經遠高於商標法規定的上限500萬元,周婷和郭建光卻都認爲這個金額並不高,且懲罰力度偏小,相對於侵權者日銷量二百件所獲得的利益,簡直微不足道,甚至不會產生震懾效應。
周芷琳表示,根據商標法規定,賠償數額最多的確爲500萬元,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法院會酌定一個更高的賠償數額,拉夫勞倫案就是一個典型,即便被告的實際侵權獲利難以確定,但是明顯能夠證明出他們的獲利是超出500萬元的。
看起來案件已經“真相大白”,但市場上“真假POLO”的問題依舊還在。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調研時發現,目前在淘寶、京東電商平臺搜索“POLO”這一關鍵詞,雖然會有引導性指向Ralph Lauren,但其產品也包含了許多其他品牌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POLO襯衫”、“POLO工作服”等產品,價格參差不齊,且銷量都不低,平均銷售量均過千。
值得留意的是,在京東、淘寶平臺搜索“POLO SPORT”店鋪時,雖然並未出現指定店鋪,但是卻出現一些名爲“POLO WALK”的品牌店鋪,經查詢這些店鋪均不是Ralph Lauren與之相關的企業,且粉絲數量均在30餘萬人,目前三家店鋪仍在正常經營,有趣的是,在記者詢問三家店鋪的人工客服時,其回答相對一致,都表示其與拉夫勞倫沒有關係,是國產品牌。
對此,要客研究院院長周婷博士表示:“從商標角度來講,如果容易被混淆爲POLO Ralph Lauren品牌的,可以視爲侵權,如果只是作爲產品類別,不應該視爲侵權。”西交利物浦大學郭建光教授則指出,POLO一詞翻譯本爲馬球,是個字典裡查到的普通英文名詞,但是其如何應用是重點,如果只是用於普通書寫,這當然不包括在知識產權法律概念裡;但如應用在商品市場推廣銷售、包裝,而與原商標的應用大部分相同,導致消費者認爲是Ralph Lauren,那這明顯犯了侵權行爲。”
雖然這場持續八年的商標侵權案看似要走到尾聲了,但實則不然。這次宣判僅爲一審結果,若被告三方認爲其仍沒有侵權行爲,將會繼續上訴,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這意味着,未來雙方交鋒還將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