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創投密集向被投企業發起回購訴訟 一級市場“訴訟潮”來襲?

《科創板日報》7月24日訊(記者 楊小小 特約記者 陳俊清)近日,深創投密集向被投企業發起回購訴訟的消息引發了一級市場關注。

從深圳陽光采購平臺上的公開信息可以看到,近一年來,深創投累計發佈了30餘起訴訟法律服務採購相關的公告,其中大多數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均與深創投的被投企業觸發回購條款有關,而觸發原因多是未能按期實現上市或業績未達標。

其中,項目涉及投資金額最大的是2019年深創投對GDKJ公司的一筆出資,金額爲2億元。項目描述顯示,“根據投資協議約定,若公司未能於我方投資後四年內實現上市,則由回購義務人回購我方股權。截至目前,回購條款已觸發。”

另據財聯社創投通-執中數據,去年以來,深創投通過要求企業回購股份,已實現了近20個項目的退出,涉及項目涵蓋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以及電子信息等領域。

有國資平臺人士對《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項目當前上市退出受阻疊加在管多隻基金到期,是深創投此番通過多種手段要求企業回購實現退出的主要原因。“與此同時,深創投作爲一傢俱有國資背景的大機構,還有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免責等一系列要求,多方面的背後動因,聯合催生了現在所看到的接連要求企業回購的結果。”

該人士進一步表示,不僅是深創投這樣的國資GP在通過司法手段追回資金,一些國資LP也啓動了對GP的訴訟程序,“比較常見的是,國資LP訴管理人未盡勤勉盡責義務,還有一些涉及到管理人未能實現募資階段承諾的其他條件。無論訴訟最終是否能執行到資金追回,但這個追回的程序需要走,有這個程序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國資的責任壓力。”

24日上午,就上述回購情況,《科創板日報》記者聯繫了深創投相關人士,但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深創投密集要求被投企業回購股份

回購協議,簡單而言就是風險投資機構與被投企業約定,在特定條件下,企業需要從投資機構手中買回他們所持有的股份;回購觸發的條件則包括企業上市或被收購、業績達到特定目標等;回購的價格則通常事先約定,可能會基於原始投資額加上一定的利息或回報率計算。

從深創投目前公開的訴訟法律服務採購公告中可以看到,深創投對這些項目的投資金額在500萬-2億元不等,而觸發回購條款的原因則主要是公司未能如期實現上市,以及業績不達預期。

回購價格方面,深創投於2024年6月27日發佈的一則訴訟法律服務採購邀請函顯示,因被投企業CQJQ未能如約實現上市,回購義務人需回購深創投方股權。深創投於2011年向該公司投資了4728萬元,截至目前,回購義務人剩餘未回購部分本金3950萬元加上多年利息成本共計將近6000餘萬元。

另一則採購邀請函顯示,深創投於2018年向REGWL公司投資了1300萬元,由於被投企業未能於2023年末實現上市,觸發回購,截至目前,回購義務人剩餘未回購部分本金639萬元加上多年利息成本共計900餘萬元。

《科創板日報》記者根據深圳陽光采購平臺的公開信息統計,2023年1月-2024年7月22日,深創投共進行訴訟類招標38起,其中,有35起爲回購賠償類訴訟,剩餘幾起則涉及管理費訴訟、停業項目股權過戶訴訟等。還可以看到,深創投進行訴訟類招標的數量和預算金額都有較明顯的增加。去年全年,深創投發起的訴訟類招標共13起,而今年截至目前就達到了22起;訴訟費預算金額也較去年增長超過80%。

有業內人士告訴《科創板日報》記者,回購條款在一級市場中較爲常見,甚至存在不接受回購條款的項目很難從投資機構手裡拿到融資的情況,因此,在沒有更好的退出選擇的情況下,投資機構要求項目方履行約定回購所持股份亦很正常。

一投資機構的風控人士亦表示,對於深創投這樣的國資背景機構而言,積極通過要求被投企業回購實現退出更是一種“必然”。“國有資產管理者還有着不讓自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所以在項目估值和回購收益達到盈虧後要求回購就是一種必然選擇,尤其是在下行期被投企業估值普遍偏低,甚至超過了回購受益時。”

但另有業內人士對《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一般而言,投資機構很少通過訴訟手段要求被投企業對所持股份進行回購,“一方面是企業發展得不好的情況下,即便是發起了訴訟回購,也很難實際追回資金,這個過程中還涉及訴訟所需要的大量時間、精力和資金成本;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企業本來還有一定的發展機會,但一旦成爲被告可能就徹底無法翻身了,投資機構也會有這方面的考量。”

除了有待通過訴訟手段完成回購退出的這部分項目外,最近一年,深創投已經通過項目方回購的方式,密集從多個被投項目中實現退出。

財聯社創投通-執中數據顯示,2023年,深創投從18個項目實現了回購退出,涉及項目包括新能源汽車製造商新鄉新能、電動汽車零部件系統解決方案提供商巴斯巴、手機遊戲互聯網公司方片互動、超微量腫瘤液體活檢研發商海普洛斯以及電力熔斷器生產商中貝能源等,行業領域覆蓋新能源、電子信息、生物醫藥以及消費等。

其中,退出前,深創投曾持有方片互動10%的股份,其在中貝能源的持股比例也達到了9.29%。

創投行業全鏈條壓力傳導

多名創投行業人士均向《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通過訴訟手段追回投資款,其象徵意義或大於實際意義。“能回購的應該在啓動司法程序之前就回購了。因此GP對被投企業發起回購訴訟,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來自LP的壓力,到期不想辦法拿回來錢,下一步可能就是GP被LP訴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

事實上,當前,LP起訴GP的案件也在越來越多地發生。早在去年7月,《科創板日報》記者就曾報道過一個個人LP起訴GP的案例。該案的LP認爲,GP在管理期間,多次沒有依約、盡責地執行股權回購條款,貽誤時機且並未提交合夥人大會表決;不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以及未盡監督職責,因此未能及時發現投資標的實控人存在侵佔公司財產的情況,這些都違反了管理人勤勉盡責的義務。

除此之外,知情權也是LP對GP提出較多的主張。在當時的案例中,LP曾對記者表示,GP對投資標重組這一重大事項未盡告知義務,是引發其不滿的關鍵。“直到LP通過各方渠道打聽,才發現被投項目之前重組了,而且在此之前GP都沒開過投資人或者合夥人會議。直到後來給GP發了到期清算的敦促函,GP纔開了一次合夥人大會。”

《科創板日報》記者還了解到,產業LP聖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也對管理機構容億投資提起了訴訟。公開資料顯示,容億投資是一家重點佈局硬科技和數字科技兩大領域的早期投資機構,目前管理基金數16只,投資公司數94家。

據接近案件人士透露,聖奧科技作爲LP此前向容億投資旗下一隻基金投入了5000萬元,近期因對容億投資管理層背景LP公平性、和基金投資目的等多方面存疑而提出退出。目前聖奧科技已向杭州蕭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蕭山區法院已於7月12日受理訴訟,並進入一個月的調節期。訴訟以知情權作爲切入口,要求對容億基金底層信息進行全面調查。

據該人士表示,聖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早在去年9月就與容億投資方面展開了基金份額退出的溝通,因訴求一直未得到GP的積極迴應,便採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而對於國資機構而言,通過司法程序追回投資,則更是一種減輕責任壓力的重要方式。“尤其是早期一批在2017年前後設立的基金,目前基本都到了退出期,一些地方甚至成立了整改小組專門監督GP,可以說現在正是LP和GP矛盾尖銳的時候。”一國資平臺人士對《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

有律師則告訴記者,當前LP和GP的矛盾衝突點貫穿“募投管退”全鏈條,“在募資過程中,基金管理方是否將投資方資金用於佣金支付。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方是否向LP提供盡調報告,闡明資金使用動向。在管理過程中,基金完成投入後,採取的管理方法是否專業合規。在退的環節中,在約定退出條件具備的情況之下,是否同意投資方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