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周人參案 前警員劉政祺獲准假釋

判決指出,劉政祺原系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警員,自1994年10月1日起至1996年5月間,明知周人參在其轄區經營大欣喜賭博電玩店,違法予以包庇。

劉政祺1995年10月25日晚間12時後夥同多位友人,到花後大酒店飲酒作樂,翌日凌晨帶酒女出場,打電話給大欣喜電玩店店長楊春日支付酒帳及夜渡資16萬3000元,楊因款項過巨,遲延未付,花後大酒店乃打折,減爲13萬7000元,劉政祺因此違背職務縱容周人參在轄區內,繼續違法經營大欣喜賭博電玩店。

司法偵審周人參案期間,劉一度遭羈押,2012年被判刑10年2月確定,2013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矯正署9月18日覈准假釋,檢方並向高院聲請交付保護管束獲准,劉近日可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