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公務員發放經營貸等違法行爲,一農商行副行長和客戶經理受罰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官網9月2日公開一起行政處罰案例,衢州常山縣農商行一副行長、一支行客戶經理張盈盈因涉及多項違法受到警告處罰,該農商行則被罰款290萬元。
據處罰信息公開表,被處罰當事人爲浙江常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佔春國(時任浙江常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和張盈盈(時任浙江常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關支行客戶經理)。
主要違法事實爲,公司治理不規範;關聯交易管理不審慎;違規設立時點性存款考覈指標,向非營銷部門及員工下達存款考覈指標;貸款“三查”不審慎,信貸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三查”不到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限制性領域;向公務員發放經營性貸款;違規發放貸款形成不良;信貸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8月2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衢州監管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浙江常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290萬元;對佔春國警告;對張盈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