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當飲宴!最高行政法院首長告監察院 求償600萬再敗訴
▲林奇福涉及不當飲宴案還向監察院求國賠600萬,高院民庭仍駁回。(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涉及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案,他不滿監察院對此發佈新聞稿,認爲新聞稿與事實不符,侵害他的名譽,因此提出國賠訴訟,要求監察院賠償600萬元並刊登判決書。一審敗訴,林奇福上訴二審,但高等法院30日再度判決他敗訴。
林奇福爲司法官第7期結業的司法官,歷任臺北地檢處候補檢察官,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推事、法官及庭長。2007年10月出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在司法機關服務期間長達40餘年。他於2008年9月12日退休。
而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案爆發後,根據司法院當時的調查報告指出,林奇福於翁茂鍾公司發生的百利案,系屬於最高法院期間,擔任最高法院第三庭法官兼庭長,百利案分案前後,林奇福與翁茂鍾仍私下接觸,事後仍持續與翁茂鍾密切交往並收受餽贈。經過調查後,總計私下會面飲宴達22次,收受襯衫5件,另外也收受營養品10次。
司法院因此將林奇福移送監察院,監察院認爲林奇福的行爲,「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之信賴」,因此提出彈劾,將林奇福送交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也發佈新聞聲明稱林奇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林奇福的懲戒案經過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爲林奇福的部分行爲已經超過10年的追懲時效,一部分判決免議;另外也沒有證據證明林奇福收案後迴護或不法審理翁茂鍾案,因此不受懲戒。案件上訴第二審,職務法庭二審仍判決林奇福免議、不受懲戒。
林奇福不滿監察院的新聞稿,嚴重損害他的清譽,因此提出國賠訴訟,請求國賠600萬元,並將本件歷審判決書刊登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日,並於調查報告文末加註文字,且刪除部分新聞稿中的內容。
一審駁回林奇福的國賠請求,林奇福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監察院的新聞稿確實妨害林奇福名譽,但這是公務員本於職責調查,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2款規定而阻卻違法。況且監察院調查報告與新聞稿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與司法審判之公共利益有關,乃合理評論,均得阻卻違法。因此高院認爲林奇福不得請求監察院賠償損害,再度駁回林奇福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