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上學遭性侵 洗車工無罪
高雄一名高中少女二年前清晨上學途中遭到性侵,檢警鎖定黃姓洗車工抓人,黃落網後自白認罪,但法官查出黃男身形與監視器拍到有別,不排除嫌犯另有其人,判黃男無罪。示意圖/Ingimage授權
這起隨機性侵案當初引起社會震驚,高雄市警局派高層出面滅火,加派警力巡邏,七天後抓人才安撫民心。高雄地檢署說,檢察官是依據相關證據認定黃涉有重嫌,法官對證據認定不同,將於收到判決後研議是否上訴。
被害少女前年三月十六日清晨五時許,在高雄捷運凱旋站門口遭戴口罩男子騎車撞倒,拖到附近暗巷指侵,附近路人聽到哭喊聲查看,嫌犯罷手逃逸。
警方七天後逮捕黃男,查扣作案棉布手套、變裝後衣物;檢方聲押黃男獲准,黃被押五個月以卅萬元交保,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檢警偵查時黃自白認罪,但法院審理時他否認,法官發現警方詢問時曾經恫稱「不認罪家人都會被帶回,一定會被羈押,關起來」,且筆錄過程都是引導式問話。
另檢方復訊時黃答不出犯案、逃逸經過,甚至答出與事實不符情節;因搜索時黃已受警方不正方式要求認罪,自白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法官也發現,犯嫌機車擋泥板破損,車側貼反光條,黃男機車外型相符,但擋泥板完好也無反光條,無法認定是同輛機車。
黃男身高約一八○公分,被害人供述犯嫌身高與父雷同,約一六八公分,犯嫌走路外八,黃男無,扣得棉手套未驗出黃男與少女DNA,也未扣到犯嫌作案時衣物。
法官認定,檢警稱犯嫌變裝逃逸,但犯案機車無法證明與黃男同一輛,身型或穿着也不同,不能排除另有其人犯案。
曾任檢察官、律師李茂增說,自白要具證據力,須清楚交代犯案經過,如穿着衣物、交通工具、逃逸路徑等,若連基本犯罪事實都無法交代,稱不上自白,難爲證據,全案有必要重啓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