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服務

爲更好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證監會12月27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服務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代扣代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遠程辦理申報。

爲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後的相關制度,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三部門曾在2009年12月發文規定,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次《公告》對相關征管服務進行優化。《公告》明確,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納稅地點爲發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告》明確,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代扣代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扣繳客戶端遠程辦理申報,也可在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近辦理申報,稅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繳入庫。納稅人需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的,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遠程辦理申報,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公告》還要求,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協同管理。稅務機關持續優化納稅服務,不斷提升證券機構、納稅人申報納稅的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