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銅川燒烤店老闆僱傭童工,被罰兩萬五,他一點都不冤,活該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陝西銅川市的蘇先生怎麼都沒有想到,自己開一家燒烤店,讓親戚的兩個孩子來幫忙,怎麼就成了僱傭童工,怎麼就要被罰兩萬五呢?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蘇先生和妻子經營一家燒烤店,夏天是燒烤的旺季,生意還不錯,夫妻倆很忙,於是掛出了招聘的牌子。根據張先生對記者描述:去年有兩個孩子來應聘,張先生看着年齡不大,就要他們的身份證,直到第二天還未能提供,就把他們辭退了,當時也沒有發工資,誰知道這兩個孩子就把張先生告到勞動監察部門。
而那時鄉下親戚來電話,說孩子在家裡沒人管,擔心孩子整個暑假在家裡鬧騰,主動提出去幫張先生的忙,也順便讓孩子體驗生活的艱辛。
既然親戚開了口,張先生也就答應了,燒烤店沒有累的活,無非就是幫忙客人擺碗筷,送去烤制好的串串,等客人走了收拾桌子,活也不太累,十二三歲的孩子能幹。
就這樣,鄉下親戚的孩子來到了張先生的燒烤店裡,還帶來了一個同學,沒過幾天,勞動監察部門來了人,見張先生的店裡有兩個孩子,於是建議張先生有兩個孩子簽署了勞務合同,不料張先生簽完之後,勞動監察部門的人又來了,這次是來處罰的,拿出了張先生簽署的勞務合同,說張先生僱傭童工,罰款兩萬五。
張先生覺得很冤枉,他認爲“親戚之間相互幫忙,沒想着讓孩子賺錢,不知道咋就成童工了?”
這件事鬧得很大,張先生在網上呼籲,說勞動監察部門涉嫌釣魚執法,誘騙他簽署勞務合同,又罰了他。
張先生告訴記者:當初他們說簽了合同再把孩子送回去就沒事了,我們也沒當回事,但是今年6月9日我們收到了法院的執行裁決,還把我名下的車都凍結了,我覺得很冤枉。
而記者採訪孩子家長的時候,孩子的家長說:當初想着這事也沒有啥,就當是讓娃來這裡鍛鍊一下,沒想到還連累親戚被處罰了,太不好意思了。
記者也採訪了銅川市勞動監察保障支隊,該支隊認爲“僱傭童工事實存在,處罰手續符合規定”。
對於張先生質疑“釣魚執法”的問題,銅川市勞動監察保障支隊審理科科長嚴先生向記者透露:沒有“誘騙”,也不存在釣魚執法,我們關於童工的認定是多方面的,《暑期工勞務合同》只是一個佐證,我們還有當時調查的筆錄、孩子工作的既定事實視頻、店家承認孩子在此工作的筆錄等多方證據進行相互印證。
嚴先生認爲,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僱傭童工,讓孩子補籤《暑期工勞務合同》只是一部分證據的補充佐證。
嚴先生還向記者出示了他們執法的現場錄像,在錄像中,孩子回答執法人員“說的是1500元,每個月10號,但是還沒有發。”
銅川市勞動監察部門提供的《責令改正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顯示,該燒烤店在2022年7月18至19日招用未成年人張某、張某某時長爲2天;7月1日至7月26日招用未成年人王某(親戚的孩子)從事服務員工作,時長26天;6月24日至7月26日招用未成年人某某(親戚孩子的同學)從事服務員工作,時長33天。店方以上行爲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而蘇先生燒烤店招用的孩子均未滿16週歲。
在這個事件中,燒烤店老闆明顯不厚道,他對記者說,親戚的孩子,是親戚要求來幫忙的,來的時候帶來了一個同學,可是從勞動監察部門想記者出示的處罰文件看,兩個孩子來燒烤店的時間明顯不對,是同學先來(是6月24來的),然後纔是親戚的孩子(7月1日來的)。至於被張先生辭退的那兩個孩子,則是7月18日來的,只幹了兩天。
我們可以這麼認爲,燒烤店的張老闆有花小錢僱傭童工的想法,否則也不會給孩子開工資,如果真是親戚的孩子來鍛鍊,一般不會和孩子談工資問題,幹完活之後,直接給親戚多少錢,算是報答。
另外,張先生對於辭退的那兩個孩子,並不是孩子拿不出身份證(只是他那麼對記者說說而已),應該是孩子幹活不利索,或者是外來的孩子,感覺有些不靠譜,又或者那兩個孩子與張先生親戚的孩子起了矛盾,這才辭退了那兩個孩子。
如果張先生不想低價僱傭童工,在孩子上門應聘的時候,問一下年齡就行,根本不會留下他們,因此可見,張先生明擺着就想低價僱傭童工。反正這些活,孩子也能夠幹,如果請一個成年人,一個月至少三四千塊。這纔是張先生的小算盤。
不管怎麼說,兩個孩子幹了兩天,付出了勞動,如果張先生真有心,好歹給孩子一點錢,這纔是有良知的人。
我們再來說說張先生對記者說的“孩子告狀”的事,兩個孩子幹了兩天活,一分錢沒有拿到,他們怎麼知道去勞動監察部門告狀?別說孩子,就是成年人遇到這樣的事情,也很少有人去勞動監察部門告狀的,可見張先生的內心有多黑暗。
勞動監察部門真的“釣魚執法”了嗎?我看並沒有,執法有道,都是按照程序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在《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張先生僱傭了四名童工,其中一名童工的僱傭時間爲六月和七月,因此處罰兩萬五,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對於張先生這種奸商,我認爲還是處罰得太輕了,應該重罰!
大夥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