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徵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於2月10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山東省徵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補償標準的批覆

魯政字〔2024〕203號

省自然資源廳:

你廳《關於呈請批准山東省徵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請示》(魯自然資呈〔2024〕415號)收悉。爲保障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廳報送的《山東省徵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由你廳負責印製並公佈,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二、《標準》施行前已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三、你廳要指導各市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土地徵收工作的系列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公正公開,科學統籌做好徵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工作,積極推進徵地補償新標準實施,落實補償費用到位,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你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徵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督促各市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規定價格,確保徵收土地程序合法,補償資金到位,依法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