鯊魚資產及總經理等3人被警示

中新經緯6月27日電 鯊魚資產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下稱鯊魚資產)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餘啓民,公司員工宋政會,公司合規風控負責人李曦翔收警示函。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披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鯊魚資產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期間,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是未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二是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個人募集資金,爲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三是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誇大、片面宣傳私募基金的情形,使用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提到,上述行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2號,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九項,《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

廣東證監局根據《私募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鯊魚資產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廣東證監局稱,餘啓民作爲鯊魚資產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私募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餘啓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廣東證監局表示,經查,宋政會作爲鯊魚資產從業人員期間,爲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不符合《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另外,李曦翔作爲鯊魚資產合規風控負責人期間,從事公司投資交易業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鯊魚資產2017年7月27日成立,註冊資本10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服務(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