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印發《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證據指引》
三部門聯合印發《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證據指引》
辦案要堅持
依法規範、全面客觀、證據裁判三原則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下稱“三部門”)聯合印發《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證據指引》(下稱《指引》)。《指引》通過條目化的證據清單,引導公安機關規範、高效取證,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審查重點和方向,不斷提升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辦案質效。
《指引》指出,辦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需樹立“全面客觀”“依法規範”“證據裁判”三個原則,合法、科學、規範、全面、客觀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將證據作爲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基礎,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相統一。
《指引》明確,應重視收集審查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查明污染物的具體種類,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爲,且符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明的“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同時強調,應注意判斷環境污染與排放、傾倒、處置行爲之間因果關係。
《指引》要求,辦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還應收集、審查刑事責任能力相關證據,準確區分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查明行爲人犯罪動機、目的及預謀情況等。存在主觀罪過方面辯解時,應當重視收集、審查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方面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指引》指出,要全面收集、審查證明污染環境犯罪嫌疑人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包括自首、共同犯罪地位作用、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等從寬情節的證據,以及前科劣跡等從重情節的證據,確保案件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要落實《指引》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懲治合力。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爲過程中,應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爲有關的證據,涉嫌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及相關材料。公安機關偵辦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時要加強串並、研判,注重深挖徹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相關證據,依法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不斷提升辦案質量。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要全面客觀審查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決定,進一步規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審查工作,提升案件辦理質效。
(來源:檢察日報社 記者:史兆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