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假消息害命判無期 《災害防救法》出委員會送黨團協商 

▲《災害救法》出委員會送協商。(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楊亞璇臺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3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若救災期間散播假消息致人於死者,將可處無期徒刑,全案送出委員會,將到院會進行黨團協商。

爲嚴防假消息,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提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41條加入假消息相關規定,若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災害防救法》修法,徐國勇表示,防災最怕新聞消防人員救災時有假新聞釋放,對於救災大打折扣或無效,救災人員可能往假的地方去,甚至假新聞可能造成消防人員傷亡,必須予以遏止,對相關救災人員都是保障。

另《災害防救法》第二條討論相當激烈,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表示,爲防止桃園敬鵬大火複合式災害再度發生,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災害的定義原本的「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擴增到「危害性化學品」。她不滿表示,環保署卻稱,「這不是他們可以管的」,而內政部接受這樣的說法,不採納意見

對此,環保署化學局副局長陳淑玲表解釋,放寬規定有困難度,目前環保署的組織法跟作用法相關法規沒有「危害性化學品」,危害性化學品的主管機關是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

陳淑玲表示,差別在於母法名稱,會影響主關機關的業務範圍,就作用法的職權上,無法去COVER到這個部份,危害性化學品有公共危險品概念在裡面,建議以消防署《消防法》中有公共危險物品的部分做規範,這樣就很明確。最後過朝野協商後,決定修改爲「造成危害性之化學品物質災害」,待黨團協商時再討論。

而討論到第三條時,陳淑玲再度提議,不要將業務主管機管列環保署,建議列內政部,因爲內政部的危險性化學品的範圍更大,因此比較適合。

張宏陸則說,「你說服委員,我給你一次機會」,陳淑玲表示,內政部依照消防法有公共危險品的管理辦法,公共危險品已經包括硫酸鹽酸柴油都在裡面。

張宏陸說,「我跟你講,我們今天是立法院,我們立法我們是尊重你們的專業,而不是你們要怎樣要配合你們,我們要維護立法院的尊嚴,我覺得你應該要有這種尊重立法院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