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委託投票權控制一家公司

注:本文根據《周永信聊股權》系列微課整理而成,整理者阿刃,首發於9C顧問。

我們前面講了五種公司控制模式,控制力度都很強。這次要講的,控制力度不如前面五種,但它卻擁有其他模式所不具備的獨特功能,這個模式就是委託投票權控制。

一、模式要點

所謂委託投票權控制,即持有小比例股權的實控人,以協議方式,獲得其他股東的投票權委託,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中,佔據優勢表決權比例,從而實現對公司的控制。

這種控制模式中,最關鍵的,是爭取到其他股東的信任與支持,與實控人簽署《委託投票權協議》。有了這個協議以後,再加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就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控制鏈條。

二、股權架構

委託投票權控制的股權架構,也很簡單,如圖所示:

實控人持有小比例股權,單獨無法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中,形成表決權優勢,但有了委託投票權,所控制的表決權超過1/2甚至2/3,可以實現控制了。

三、控制原理

1.委託投票權協議

《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這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直接適用這一條,簽署委託投票權協議,獲得授權,控制公司。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並沒有委託投票權的直接規定,那麼它可以使用委託投票權嗎?當然也可以,只不過不能適用《公司法》,而是要用《民法典》。

股東將所持股權所對應的投票權,委託給他人行使,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行爲,雙方之間是委託合同關係。只要不存在《民法典》所規定的無效情形,這個合同關係就是有效的。實控人基於合同關係,行使表決權,是在履行合同,也是受《民法典》保護和約束的。

從本質上來說,委託投票權控制的邏輯基礎,是不求爲我所有,但求爲我所用。但是,人家憑什麼讓你用,這纔是最考驗實控人的地方。

另外,委託投票權協議,是整個模式得以成立的根基,這個協議十分重要,條款一定要設置嚴謹,不要留下漏洞。

2.公司法

委託投票權協議,只能獲得投票權,但如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如何行使投票權,如何通過各項決議,還得適用《公司法》的相關條文。具體內容,可參見《公司控制模式之直接股權控制》。

3.公司章程

這裡主要針對有限責任公司,決議普通事項,沒有規定需要多少表決權才能通過。所以,需要公司章程進行補漏。當然,公司章程有無限發揮空間,其應用絕不限於此。

四、補充說明

1.控制力度不強

與其他公司控制模式相比,委託投票權控制,控制力度相對較弱,一般是將它作爲其他模式的補充與配合,很少孤立使用。

2.可以委託給非股東

股東委託投票權,對於受託對象,並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得是股東。也就是說,非股東也可以成爲受託人。這是委託投票權最有價值的一點,也是最值得注意的地方。開頭所說的獨特功能,說的就是這個。

最後,總結一下

委託投票權控制,是一種常規的公司控制模式,在上市公司中,比較常見。與委託投票權相關的,還有一個概念,叫一致行動人,有些人把它們兩個混爲一談。事實上,它們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下一期“公司控制模式之一致行動人控制”,我們就來講講一致行動人,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