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率獎勵 到底誰受益?

最近京華城容積率弊案鬧得沸沸揚揚,前臺北市長柯文哲等涉嫌人是否構成犯罪,有待司法機關查明論斷。不過,提到建物容積率問題,民衆更關心的是,如何解決開放空間違規使用問題。

依據都市計劃法、都市更新條例等獎勵容積率規定,促使建商開發大型建案同時留設開放空間,達到美化城市景觀、提升國民居住環境品質、增加公衆連通道路或休憩場所等目的,立法用意堪稱良善。從經濟分析觀點,社區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可創造出對於社會整體經濟的「外部效益」,卻也產生限制住戶使用其區分所有權的效果。

令人好奇的是,建築法規之容積率獎勵對象是建商,而並非購屋者,購屋住戶何以願意承受提供開放空間公用的負擔?合理的解釋說法,可能是建商願意將其受惠的容積率回饋反映在房價上。若此,有關建商接受獎勵容積率之房價回饋換算比例、開放空間依法應提供公共使用等事項,即爲消費者選擇購屋條件重要參考因素。

然而,從過去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強制拆除新板特區「權世界」、「國家世紀館」、「畫世紀」、「巴黎16區」、「國鼎」及「超級F1」等六社區違章建築案例來看,可以發現各社區以增設門窗、圍牆、柵欄、綠籬等方式封閉開放空間,將其作爲社區內部門廳、交誼廳等使用,致使開放空間喪失原有之意義與功能。

另一方面,遭受強制拆除違建的住戶表示,路人公衆自由出入開放空間形成社區治安的隱憂;況且建商與其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過程,並未明確告知該空間場所應提供公共使用。另有住戶代表稱,建商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契約,設定有買方同意變更開放空間用途的免責條款,且在交屋前已施工改造開放空間(二次施工)以挪爲它用,因此既成的違章建築責任歸由住戶承受,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問題的根源在於,現行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關法定空地應記載事項,僅規定:「建物法定空地應登記爲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併爲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並未明確列入開放空間應提供公用,或禁止約定住戶專用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此,在締約前的交涉階段,建商若針對開放空間使用的重要交易事項有隱匿或不實告知,對於消費資訊處於弱勢地位的購屋者而言,即有可能作出錯誤的購屋決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的行爲,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是以,爲保障消費者正確合理的購屋權益,現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公告之應記載事項第七點「契約總價」項目,宜應增列「建商接受獎勵容積率之房價回饋換算比例」;另在第十點(二)「法定空地」項目,應當增列「開放空間依法提供公衆使用事項」。

此外,爲預防建商二次施工將開放空間變更爲違章建築,法律責任風險卻轉嫁給社區住戶,在公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亦應增設「不得約定買方同意二次施工條款」的免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