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修憲:不保持戰力但「保持自衛隊」
▲根據日本憲法規定,自衛隊只能維持「自我防衛」,無法「保持戰力」。(圖/路透社,下同)
日本自民黨憲法修改推進本部在提出的修憲草案中,將繼續保留憲法第9條第1款的「放棄戰爭」與第2款的「不保持戰力」條文,並新增「保持自衛隊」條文。此前,修憲推進本部前幹事長石破茂等人曾強烈主張刪除第2款「不保持戰力」條文,將自衛隊定位爲「戰力」,但被否決。
根據《共同社》報導,自民黨修憲推進本部總部長細田博之將負責修憲草案中有關於「自衛隊定義」的相關條例彙整。新式草案中將自衛隊定義爲「爲採取自衛措施的實力組織」,以「自衛措施」取代「可行使自衛權」的表述,避免造成輿論對立。
自民黨先前提出的修憲草案中,將自衛隊定義爲「必要最小限度的實力組織」,但因在黨內部會議中引發爭議,最後則更改爲「不妨礙採取必要自衛措施的實力組織」,刪除「必要最小限度」,以實現守護日本和平與獨立、國家與國民之安全。
根據憲法第9條第1款規定,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爲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等同於「放棄戰爭」。爲此,日本自戰後堅守「專守防衛」理念,解散軍隊,成立自衛隊,只維持「自我防衛」。
修憲推進本部內部最初也有人認爲應該刪除第2款「不保持戰力」條例,但最終仍遭到多數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