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竊占行爲無效」 外交部列十大事實護釣魚臺主權

日本國土交通省於空中所拍攝的釣魚臺。(圖/取自維基百科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外交部7日發佈釣魚臺列嶼的十大事實,重申釣魚臺是臺灣的附屬島嶼中華民國擁有主權,強調釣魚臺列嶼是由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使用,自明朝納入海防系統,並於清朝隨臺灣納入中國版圖,並非無主之地,日本是在片面武力併吞琉球基礎竊據釣魚臺列嶼。

關於釣魚臺列嶼的十大事實:

事實一:釣魚臺列嶼位於東海大陸礁層邊緣,在地質上與臺灣東北方島嶼一脈相承,是臺灣附屬島嶼,我國固有領土

事實二:釣魚臺列嶼由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使用,自明朝納入我國海防系統,並於清朝隨臺灣納入中國版圖,並非無主之地,他國不得主張國際法上的「先佔」。

事實三:釣魚臺列嶼本不屬琉球國,日本是在片面武力併吞琉球的基礎上竊據釣魚臺列嶼的。

事實四:日本明知釣魚臺是清朝時代中國所屬,非無主地,卻在中日甲午戰爭期間(1894年8月至1895年4月),乘勝利在望之際,而於戰爭結束前秘密竊占釣魚臺列嶼,此種行爲完全不符合國際法上的先佔原則,當然自始無效。

事實五:清朝是根據甲午戰爭後中日之間所簽署的《馬關條約》第二款,於1895年4月17日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包括釣魚臺列嶼,割讓予日本的。

事實六: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中日和約》,釣魚臺列嶼應於戰後隨同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事實七: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竊占釣魚臺後,在行政上將其劃歸「沖繩縣」,後更名爲「尖閣諸島」,導致1945年戰後初期盟軍受其誤導

事實八:自1945年至1971年止,釣魚臺列嶼系置於美國軍事託管,而非日本治理之下,且中華民國從未承認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

事實九:美國於1972年5月15日結束對琉球的託管治理,然並未將釣魚臺列嶼主權轉移至日本。

事實十:「東海和平倡議」爲東海恢復爲「和平之海」指出和平解決爭議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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