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官」逆轉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 曾釋憲成功近期將公費留學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於桃園市長任內涉貪案,11日在桃園地院第3回合聲押庭攻防後,被法官塗偉俊逆轉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因於桃園市長任內涉嫌貪污,被桃園地檢署偵辦並聲押禁見,歷經3個回合的交保抗告發回拉鋸戰,桃園地院法官塗偉俊獨任審理,今(11日)逆轉裁定羈押禁見。塗偉俊曾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成功,被稱爲「人權法官」,據悉,他先前已被司法院選送出國進修,近期將攜家帶眷公費留學1年。

現年約40歲的塗偉俊畢業於臺大法律研究所、司法官第52期結訓,分發到桃園地院服務期間,曾入伍服替代役,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社會人文課複查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羣,當時另已考取律師資格的塗偉俊,運用自身專業協助公所擬定急難救助開口契約。

塗偉俊還與同時在永和區公所服務的替代役男,利用暑假到育幼院宣講法律常識,透過圖片、影片說故事,讓孩童認識枯燥的法學,塗偉俊更自稱「飛毛腿哥哥」與孩童互動,因他熱愛跑馬拉松。

塗偉俊任職桃院期間,除辦理一般刑案,主要審理貪瀆案件與國民法官參審案件,擔任法官10年,被稱爲「人權法官」,凸顯他富正義感、注重程序正當性的特質。他在2020年1月間,曾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有無違憲。

塗偉俊所持聲請理由,認爲單一行爲若同時構成《社維法》違序責任與《刑法》刑事責任,例如街頭鬥毆,可依《社維法》罰鍰1萬8000元以下,也可依最重判刑5年的《刑法》傷害罪送辦,此時法律規定「刑事優先原則」、只依刑事法律論處。

不過,當時《社維法》第38條但書,規定若單一行爲「應處罰鍰」時,仍須依《社維法》處罰。塗偉俊主張此規定將使行爲人先被《社維法》罰鍰,後又被行事程序追訴、處罰,有違一行爲不二罰、一事不再理原則,使違序行爲人受雙重處罰風險。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後,2021年9月10日以釋字第808號解釋,宣示行爲人於同一行爲已受刑事法律有罪判決確定時,若再依《社維法》第38條但書處罰,構成重複處罰而違憲。

塗偉俊11日在前2位法官都裁定鄭文燦高額交保的情況下,逆轉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更在裁定理由指明鄭文燦於本月(7月)5日被約談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等勁爆內容,爲政壇與法界投下一顆震撼彈。據悉,他先前已被司法院選送出國進修,近期將攜家帶眷公費留學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