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深夜不歸搭同事賓士車通勤 綠帽夫蒐證後求償150萬

林女自認識劉男起即屢屢深夜不歸。(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1名謝姓男子2021年與從事房仲的林女結婚,婚後林女認識劉姓男同事後即屢屢深夜不歸,謝男爲挽回婚姻不斷努力與妻子溝通,林女卻以「就讓我們給彼此一段冷靜的空間思考」,然後繼續搭同事的賓士車一起上下班,謝男認爲2人因工作關係發展不正當之婚外情,已逾普通朋友應有正常交往分際,並破壞原告家庭圓滿幸福,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150萬元。法院判賠30萬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原告與林女於民國110年5月20日結婚迄今,被告2人士不動產經紀公司同事,林女自認識劉男起即屢屢深夜不歸,原告爲挽回婚姻關係,不斷努力與林女溝通,林女卻向原告表示「就讓我們給彼此一段冷靜的空間思考」等語,仍經常搭乘劉男賓士車一同上下班、出遊、逛超市,林女亦曾駕駛該車返家,又經常騎機車至劉男所開的烤肉飯餐廳,甚於深夜進入餐廳單獨相處長達數小時。

原告查明上情,林女亦自承:「是我不好辜負了你對不起」等語,要求與原告分手。劉男曾透過中間人居中協調,並表示:「我知道我有錯啦,我現在講什麼都不對」、「他在上班都說她有婚姻的,這我也知道」、「我覺得我還是真心想跟你道歉」、「因爲你們還是有婚姻的狀況」等語,足認劉男確實知悉林女爲有配偶之人。

被告則以:原告在被告林女認識被告劉男前之婚姻關係,早已因個性不合存有重大破綻,被告固爲同事,於下班後會有一般同事關係之互動,然無任何逾越普通朋友關係之親密舉動,並無牽手、親吻等親密行爲。

法官認爲,被告任職同一公司,林女爲有配偶之人,被告劉男明知上情,仍多次至係爭餐廳,2人同騎機車出入,於非上班時夜晚獨處牽手同行,於看診時臉頰靠近、嘻笑打鬧,甚至凌晨12時、1時許仍共同在外等情,足認被告間互動行爲親密,已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0萬元爲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