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產公投案 中選會:須舉行聽證以釐清相關爭點

▲懷孕。(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黃巈禾/綜合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24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由合一行動聯盟召集人彭迦智領銜提出的「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周內施行。』修正爲『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中選會認爲,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經審議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覈。經審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爲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10條第3項提到,第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第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第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第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第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此外,第10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