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友社牆上滿滿的婚紗照。(報系資料照 張鎧乙攝)
桃園一名男子到大陸相親,婚友社安排一名鄉下女孩、一位平面模特兒給他選,並建議選擇單純的鄉下姑娘;男子最後選了模特兒,卻在婚後10天被甩,回臺向婚友社求償,法官認爲新娘無法來臺不可歸責婚友社,判免賠。
據聯合報報導,彭姓男子去年初花36萬元,透過婚友社到大陸相親。婚友社表示,當時介紹2名對象給彭選,一位鄉下女孩,一位平面模特兒,還建議選個性單純的鄉下女孩,但彭男還是選了貌美、身材好的陳女。
陳女額外要求25萬元謝媒金和3萬元的黃金,彭男付完後和兩人在大陸結婚。但婚後10天陳女就要求離婚,並拒絕來臺,彭男只好離婚,返臺後向婚友社加倍求償70餘萬元。
法官審理認爲,新娘有行動自由,非婚友社能左右,契約並不包括「保證新娘無條件來臺」,認定婚友社未違約,判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