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負制」來襲!臺灣如何接軌?學者曝3招

OECD推動反避稅提案,歐盟、日、韓等國規劃執行「全球最低稅負制」,堪稱國際租稅史上最大變革。(圖/美聯社)

國際反避稅號角已響起,財政部擬研議短、中、長三部曲循序導入全球最低稅負制。專家分析,第一步可先調高國內既有的企業基本稅額徵收率至15%、不排除採差別稅率;中期參照OECD標準,避免給予過度租稅優惠,以優先保留課稅權;長程目標則爲全面接軌,涉及國內法大翻修。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反避稅提案,歐盟、日、韓等國家,如火如荼規劃執行堪稱國際租稅史上最大變革的「全球最低稅負制」(第二支柱,GMT)。

全球最低稅負制瞄準合併營收達7.5億歐元的跨國集團,估計臺灣有百家企業受影響,長期鑽研相關議題的臺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陳衍任說明,未來一間跨國企業,不管是母公司或其海外子公司,在全球各地要繳至少15%的最低稅負。

陳衍任指出,全球最低稅負制3大核心觀念,包含「所得涵蓋原則」(IIR)、「低稅支付規則」(UTPR)、「合格國內最低稅負制」(QDMTT),可視爲各國守住課稅權與稅基的武器。

陳衍任舉例,臺灣的一個跨國企業集團,母公司控股越南子公司,越南子公司再轉投資一間位於免稅天堂的公司A,由於免稅天堂當地稅率是0%,若臺灣實施IIR,公司A少繳的15%稅,母公司所在國臺灣,就擁有這筆補充稅的優先課稅權。

假如臺灣沒有實施IIR、中層控股公司的所在地越南有實施,則越南可以遞補課稅權;實施IIR的必要性就會在此顯現,陳衍任說,「因爲你不實施,課稅權就旁落他國」。

陳衍任進一步表示,若臺灣、越南都沒有實施IIR,則會檢視跨國企業集團其他子公司的所在國,有無實施UTPR;假定此跨國企業在馬來西亞也有一間子公司,在馬國實施UTPR的前提下,就會由馬國課稅,使有效稅率達到15%。

IIR、UTPR制度複雜,陳衍任表示,想要實施,必須與很多國家形成資訊交換的綿密網絡,由於國際現實問題,臺灣可能較無這樣的空間,所以目前政府採取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先行的方式,降低全球最低稅負制可能帶來的衝擊。

另一種情境,陳衍任指出,假設臺灣是某外商子公司的所在地,外商子公司在臺灣享有租稅優惠,有效稅率僅12%,則3%會被實施了IIR的外商母集團所在國課走,因此臺灣得逐步檢討租稅優惠的必要性,「你給的優惠太多,(有效稅率)小於15%,就只是把稅留給別的國家去課」。

全球最低稅負制如何在臺落地,財政部研擬採取短、中、長程三部曲「緩進」接軌,不會一步到位,而是循序漸進給企業時間因應;事實上,先前也有科學園區業者相當有國際觀,認爲臺灣要正視全球最低稅負制的發展,適時調高稅率,確保「稅留在家」。

陳衍任認爲,臺灣短期可先評估調整企業在國內既有的「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徵收率」,現行爲12%、最高可訂在15%,稅率調整免修法;至於是否採取差別稅率,避免合併營收不到7.5億歐元的企業受影響,有待政策衡酌。

不過,陳衍任表示,國內基本稅額徵收率、全球最低稅負制有效稅率,計算方式有些差異、內涵不同,「12%調到15%無法直接解決事情」。

因此,陳衍任指出,臺灣第二步可考慮導入QDMTT措施,在這一機制底下,可先把稅留在國內課徵,避免其他國家依據IIR或UTPR規則,將稅徵走;但採取QDMTT有個前提,即國家稅法設計良好,不可給出過度的稅捐優惠,OECD也設有相關標準,供各國檢視。

臺灣最終當然就是實施IIR、UTPR,以完整接軌國際稅制,陳衍任表示,這涉及修國內法,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可視爲長程目標。

財政部官員表示,臺灣勢必要導入全球最低稅負制,現仍須謹慎精算、評估將對企業、稅收帶來何種程度的影響,並觀察各國實際推動情形,規劃臺灣具體接軌方式,以迎接全球反避稅大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