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創!嚴打不誠信 中市爭議店家貼「消費警訊」30天

臺中市長盧秀燕在市政會議指出,市府針對爭議店家張貼消費警訊,爲全國首創。(林欣儀攝)

爲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今年6月經議會三讀通過,今年10月7日正式發佈實施,其中除規範無卡分期、先買後付款等交易模式,也針對消費爭議層出的業者將張貼「消費警訊」,藉以提醒民衆留意,市長盧秀燕15日在市政會議說,此法爲全國首創。

盧秀燕表示,許多民衆在消費過程中時有糾紛,甚至有些商家會使用不誠信的方法促銷,使民衆發生消費糾紛,針對特意性的不誠信行爲,市府已經修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可針對消費糾紛數量多者,直接在店家門口張貼「消費警訊」,希望業者改進、收斂,民衆也可根據警訊慎選思考,這是全國首創的進步性修法。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過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者,會發布警訊提醒民衆注意,但可能有些民衆沒看到警訊,或是可能業者更換招牌、名稱,讓消費者無法辨識問題商家,這次修正自治條例針對消費爭議案件增加的情況,會在營業處所張貼警訊,民衆上門就會看到,提醒消費者購物前要三思。

李善植說,目前有1家交友服務業者、豐原區1家販賣美容商品的業者,就是因爲過去消費爭議案件層出不窮,經後續處理改善,未來若有必要將可依法在其營業處所前張貼消費警訊公告。

李善植強調,業者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且消費爭議多,卻始終未妥善處理者,將張貼消費警訊長達30天,若業者拒絕、規避或遮蔽警訊、撕毀公告者,將可處以3萬至10萬元不等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