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農藥“抵”薪有驚無險!兵團檢察不起訴兼顧執法溫度與懲戒效果

“不好了,棗地棚子裡幾十瓶農藥不見了,要是讓小孩誤吃就不得了了!”

今年夏季某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鐵門關市38團職工房某用來防病蟲害、毒性很強的幾十瓶農藥不翼而飛,他急匆匆地跑進派出所,焦急地向值班民警反映情況。

蘇塘派出所接警後立刻前往現場,民警通過勘察現場痕跡、瞭解棗地看護情況後,發現和房某同一個連隊,曾在他地裡幹過活的孫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經訊問取證,孫某主動交代犯罪經過。

原來,孫某聽人介紹到房某地裡給棗樹修剪枝葉、幹些簡單的農活,雙方口頭約定按“行價”給付工錢。

房某以“行價”把工錢給了孫某,孫某覺得自己頂着烈日辛辛苦苦幹了幾天活,才這麼點錢,心裡愈發不平,越想越氣。

於是,凌晨五點騎電動三輪車來到棗樹地,將房某放在地邊棚子裡的幾十瓶農藥搬到電動車上,運回自家地下室。

孫某到案後,經鑑定,其所盜竊農藥市場價格爲人民幣2千餘元,該案被移送至庫爾勒墾區人民檢察院。

承辦檢察官認爲,犯罪嫌疑人孫某的行爲構成盜竊罪,證據確實充分,但所盜竊物品價值剛達到立案標準,且孫某一貫表現較好,其與房某是僱傭關係,同屬一個連隊,在勞務費用上存在分歧,溝通不暢。

爲精準把握執法尺度和辦案溫度,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綜合全部案件事實及情節,承辦檢察官認爲,本案未造成嚴重後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案發後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真誠認罪悔罪,如果起訴判刑,可能會把嫌疑人推向社會對立面,雙方也可能會再次結怨,不利於社會穩定,於是對孫某擬作不起訴決定。

10月24日上午,庫爾勒墾區人民檢察院就孫某盜竊案擬不起訴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了人民監督員、聽證員、值班律師參加聽證。

會上,檢察官對聽證事項、案件基本情況、擬處理意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等作了全面客觀的介紹,闡述了檢察機關擬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對人民監督員和聽證員就案件事實、證據認定和適用法律方面的問題進行回答。

聽證員、人民監督員和值班律師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孫某擬不起訴的處理意見。

同時,檢察官對孫某進行了嚴肅的訓誡:“你盜竊的東西屬於危險物品,幸好沒有產生嚴重後果,否則事情將無法挽回,希望你吸取教訓,以後遇到事情不要走極端、鑽牛角尖,更不能違法犯罪!”

人民監督員也勸誡孫某:“要以此事爲教訓,有拿不準的事情,就多問問派出所,司法局的人。不要因一時衝動幹讓自己後悔的事。”

在最後陳訴階段,孫某眼眶漸潤低聲說道:“感謝檢察機關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我一定會好好珍惜,遵紀守法,和他人和睦相處!”

爲避免不起訴懲戒不足的問題,庫爾勒墾區人民檢察院按照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向公安機關提出給予孫某行政處罰的意見,最大限度實現“罰當其錯”的法律效果,達到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辦案目的。